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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乡租地应有准入门槛


    国外一些国家对于工商企业直接租赁农地进入农业都有严格限制。比如日本,在1962年创设农业生产法人制度,只有对满足了一定条件的法人,才允许其具有取得农地的权利。对企业租赁农地也有一些限制,如:租来的农地如果没有从事合适的农业生产,租地合同将被解除;租地从事农业生产的企业要参加村庄的农田道路维护和水利设施建设等活动。我国目前农村经济社会特征还远没有达到日本现阶段的发展程度,目前更应对工商企业租赁和经营农地应有所限制。

    建议参照日本的农业法人制度和特定法人租赁制度,设计适合我国国情的限制和规范工商企业租赁农地的制度,只有符合一定条件的企业才可以租赁和经营农地。企业租赁农地应当有严格的资质和条件限制,这些资质和条件主要应当包括:企业经营领域必须与农业相关;租地企业负有保护农地的责任;企业租地如果没有从事农业生产,农户和集体有权解除租地合同,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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