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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下乡租地应有准入门槛


    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出版专著《食品安全保障机制研究》和《完善与改革农村宅基地制度研究》等。曾获第十三届孙冶方经济科学奖、中国发展研究奖一等奖等奖项。

    主持人:本报记者 施维 

    嘉宾: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 张云华

    近年来,在发展现代农业,建设新农村过程中,一些工商企业、工商资本纷纷下乡投资农业,从事规模化经营,推动了农业结构调整,有力促进了农村经济发展。但这其中也出现了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有些企业直接大规模租赁农地,已经显现或潜藏了一些经济和社会风险,对保护农民土地权益和坚持农村基本经营制度带来了一些不利影响。对此,我们应如何正确认识工商资本下乡租赁农地行为?如何对其合理规范使之更有利于推动农业农村经济顺利发展?本期对话,我们邀请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农村经济研究部副研究员张云华,就此进行话题探讨。他曾经专门就此问题在全国20多个省份展开了一次大规模的问卷调查。

    工商企业下乡“圈地”害处多

    主持人:对于工商企业下乡直接租赁农地的经营行为,社会上有很多不同的看法。对此,国家的政策一直是保持非常谨慎的态度,早在2001年中央18号文件《中共中央关于做好农户承包地使用权流转工作的通知》中就曾指出,为稳定农业,稳定农村,中央不提倡工商企业长时间、大面积租赁和经营农户承包地。您认为,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地可能会带来哪些不利影响?

    嘉宾:最大的问题是可能租赁农地进行非农活动,给我们农业生产带来不利影响。通过调研我们了解到,一些工商企业下乡租赁农地的主要目的是“圈地”,而不是真正用于农业经营。主要有三种目的:第一,从事非农业活动。以投资农业的名义从事非农业生产经营活动,改变土地用途,修建小产权房、别墅、高尔夫球场、旅游度假村等房地产项目牟利。如此,实践中农民已很难再将出租的农地收回,即便收回,也难以恢复耕种。第二,套取国家资金。一些企业凭借提前获知的关于城市土地和建设规划等方面的信息,提前租赁农地,在地上种植苗木或修建农业设施,等待征地之时作为“筹码”套取国家和政府的青苗补偿和地上附着物补偿。第三,企业老板租赁农地做“庄主”。一些工商企业租赁农地并不看重经营农业带来的产值和效益,而是为了建立自己休闲养生的“庄园”。

    主持人:如果工商企业租赁农地,是切实用于发展农业,那么是否也会存在不利影响呢?

    嘉宾:我认为,即使确实是从事农业生产,但是工商企业长时间大规模租赁农地的行为,也会产生其他不利影响。

    首先,这不利于农民土地权益的保护。在租赁农地的过程中,工商企业利用资本、信息、市场、部分基层政府和干部支持等优势,在与农民的谈判和签约中占据有利地位,租赁合同条款往往会有利于企业一方。出租之后,由于企业与农户的农地租赁合同期较长,合同期内,由于农地形状变化、家庭成员变动等情况,以及随着时间的推移,工商企业会成为事实上的农地主人,农民很可能难以收回自己的承包地。另外,不少工商企业租地经营存在短期性行为,部分工商企业本身不具备经营农地的经验,企业一旦发生经营风险就拍屁股走人,很容易将风险转嫁给农民和地方政府。

    其次,这会动摇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我国现行的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是党的农村政策的基石,是建国以来几十年探索的结果。工商企业在农村直接租赁农地进行生产经营,从根本上冲击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的基本经营制度,不符合我国人多地少、农村人口占多数的基本国情,不符合“一亩三分地”仍然是大多数农民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基本的生活保障的现实。可以说,工商企业大规模、长时间租赁农地经营与我国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相背离,如果任其蔓延会对我国农村社会结构和农村治理结构产生冲击。

    主持人:您在调研中走访了不少的农户和乡村干部,他们对此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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