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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监管有法可依


    绿色食品公告制度

    中心定期对社会公布绿色食品监督管理结果。2003年,中心制定了《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通过全国发行的报刊杂志和国际互联网等为载体,向社会公告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以《绿色食品标志管理通报》形式,向绿色食品工作系统及有关企业通告绿色食品重要事项或法定事项。

    绿色食品监管体系完善

    已在全国建立了完善的监管体系,培养了一支专业过硬、责任心强的专业化监管队伍,以保证绿色食品各项监管制度的顺利实施。

    (1)绿色食品监管机构及人员建设

    2008年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已在全国建立了42个省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从事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达455人;建立了308个地(市)级绿色食品机构,从事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达1178人;建立了1273个市(县)级绿色食品管理机构,从事绿色食品监管工作的人员达2677人。目前,全国绿色食品监管已形成了中心、省、地(市)和市(县)四级绿色食品监管组织体系,监管人员近5000人。

    (2)绿色食品监测中心的建设

    在全国设立了定点的环境监测中心和产品监测中心,并实施考核与退出机制。截至2008年底,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全国已设立了116个监测中心,其中产品质量监测中心45个、环境质量监测中心71个。

    绿色食品监管违规必纠

    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在年度监管工作中,对发现的问题和来自生产者、经营者及消费者的举报,指定相关的绿办进行核实,及时通知各级监管机构进行查处。查处方式主要为以下几种方式:

    (1)限期整改

    中心对于企业年度抽检中存在用标不规范、生产环境与管理制度不能满足绿色食品生产要求、产品年度抽检中产品标签及部分感官指标不符合要求的,将对企业做出限期整改的要求。企业在要求的期限内完成整改,并由中心指定的绿办进行验收,合格的继续使用标志,不合格的通报取消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予以公告。

    (2)取消标志使用权

    中心对于企业年度抽检中存在使用违规投入品(如在蔬菜果品生产中使用禁用农药、肥料,在畜牧业生产中使用禁用兽药及饲料添加剂等)、产品年度抽检中卫生指标(如:农兽药残留、重金属、添加剂、黄曲霉、亚硝酸盐、微生物等有害物)不合格的产品,中心取消该产品的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并通报生产企业及相关绿办,并予以公告。

    (3)协商工商管理部门等相关部门进行查处

    中心在绿色食品监管工作中,发现确有假冒绿色食品标志的情况,将通报相关绿办,要求其协助当地工商管理部门,进行查处,并将查处结果上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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