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绿色食品监管有法可依


    依法实施标志管理与质量管理

    绿色食品监管依据的主要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

    绿色食品监管制度健全

    绿色食品的监管制度主要分为标志管理和质量管理两部分内容。标志管理包括了《绿色食品编号制度》、《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市场监察实施办法(试行)》等内容,质量管理包括了《绿色食品企业年度检查工作规范》和《绿色食品产品质量抽检制度》。与这两部分制度配套的是《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公告、通报实施办法》。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

    绿色食品标志管理工作的目的是确保绿色食品标志使用的规范性,树立绿色食品品牌的整体形象。

    (1)绿色食品编号制度

    绿色食品编号实行“一品一号”原则,产品编号只在绿色食品标志商标许可使用证书上体现。每一家获证企业拥有一个在续展后继续使用的企业信息码,企业需将信息码印在产品包装上位置,并与绿色食品标志商标(组合图形)同时使用,要求符合《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没有按期续展的企业,在下一次申报时将不再沿用原企业信息码,而使用新的企业信息码。企业信息码的编码形式为GFXXXXXXXXXXXX。GF是绿色食品英文“GREENFOOD”头一个字母的缩写组合,后面为12位阿拉伯数字,其中1~6位为地区代码(按行政区划编制到县级),7~8位为企业获证年份,9~12位为当年获证企业序号。在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建立企业查询数据库,向社会公开,可通过访问中心网站(www.greenfood.org.cn)获得企业认证产品信息。现正处于新旧编号的过渡期。

    (2)《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中国绿色食品商标标志设计使用规范手册》分为三个部分,分别为基础系统、商标应用系统和宣传广告系统。基础系统中对绿色食品标志、标准色及标准字等基本要素进行了标准化的规定;商标应用系统是对绿色食品作为商标、使用在产品上所作的统一规范;宣传广告系统是对绿色食品标志及相关文字作为事业形象标志,使用在所在可作广告宣传的物体和媒体上所列举的使用范例。

    (3)绿色食品标志使用市场监察

    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是对市场上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中国绿色食品发展中心负责全国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各级绿办负责本行政区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工作。市场监察行动由各地绿办在当地大、中城市选取5~10个有代表性的超市、便利店、专卖店、批发市场、农贸市场等作为监察点,对监察点所售标称绿色食品的产品实施采样监察。各级绿办对所采集的标称的绿色食品进行登记和初步确认,并拍摄产品实物照片。中心对各地报送的产品名录逐一核查,对违反有关标志使用规定的,责成有关绿办通知企业限期整改;对假冒绿色食品的,通知有关绿办提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绿色食品质量管理

    (1)绿色食品企业年度现场检查

    年检规范要求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有效使用期内,每个标志使用年度均必须进行年检。年检工作由省级绿办负责组织实施,由标志监督管理员具体执行。年检主要检查企业的产品质量及其控制体系状况、规范使用绿色食品标志情况和按规定缴纳标志使用费情况等。经现场检查,检查员将根据年度检查结果以及国家食品质量安全监督部门和行业管理部门抽查检查结果,依据绿色食品管理相关规定,做出年检合格、整改、不合格结论,并通知企业。

    (2)绿色食品产品年度抽样检查

    所有获得绿色食品标志使用权的企业在标志使用的有效期内,必须接受产品抽检。中心协商各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在绿色食品产品标准的基础上,确定抽检产品的检测项目,主要以有毒有害物质残留为主。产品抽检样品主要有两个来源,一是在进行绿色食品标志市场监察时同时采集,二是从企业成品库中随机抽样。中心依据检测结果对受检企业及产品做出产品合格、限期整改及产品不合格的结论,通知生产企业,同时通报各级绿办。各省、市、自治区委托管理机构可在中心下达的年度产品抽检计划的基础上,结合当地实际编制自行抽检产品的年度计划,自行组织绿色食品产品抽检。委托管理机构自行抽检的产品必须在绿色食品定点监测机构进行检验,并出具正式检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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