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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行一事一议奖补应四统筹


推行一事一议奖补应四统筹

  刘孟山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经过三年试点,今年在全国推行。根据试点省份的经验,需要协调好如下关系,以进一步完善制度,推进新农村建设。

  统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与农村社区化改造的关系有些地方在进行农村社区化改造过程中,出现村级公益项目建了又拆现象,造成极大的资源浪费。为杜绝诸如此类现象的产生,需要合理划定社区化改造区和一般农业区。农村社区化改造一般都要运用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政策引入战略投资者,改造完成以后可以比照城市社区化模式来管理。因此,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制度主要在一般农业区推行。一般农业区要做好规划和村级公益事业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确保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扎实推进。

  统筹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和其他支农项目建设的关系为改善支农资金各自为政、“撒胡椒面”状况,有些地方探索以新农村建设为平台,将支农资金和一事一议奖补资金捆绑起来使用,集中力量办大事。凡是可以进村、直接用于公益事业建设、没有明确限制其用途的支农项目,可考虑同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整合在一起,实现资金集聚、放大强农惠农政策效用;应将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建设与农田水利“最后一公里”设施建设结合起来,突出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末端水利设施梗阻问题。突出解决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末端水利设施问题。这类工程可按照受益主体和筹资筹劳主体相对应的原则,在受益农户范围内议事,按受益的耕地面积来筹资;防止借支农资金整合增加农民负担。

  统筹政府引导、农民参与及社会支持的关系从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角度看,村级公益事业也属于公共产品,应由公共财政提供。而且,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还有拉内需、促增长等政策目标。显然,由此产生的制度成本不能全让农民买单。参照各地经验,应提高政府的奖补水平;由农户承担筹集一部分资金和劳力责任,可以有效防止贪大求全、随意抬高建设标准和重复建设、无效建设现象发生。在许多地方,社会捐助已成为筹劳筹资的主要来源,应大力鼓励,但不能搞摊派。为鼓励社会各界捐助农村公益事业建设,应把捐资视同农民筹资,享受国家奖补,并在税收政策上给予捐助企业一定的优惠。

  统筹一事一议项目建设同村民自治的关系开展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的过程,也是农村基层民主政治建设不断推进的过程。由于农民流动性越来越强,工作方式日益多元化,而村民代表会议的代表性往往很差。目前我国农村仍然处于熟人社会阶段,社会单元是家庭而不是个人,农户构成农村社会组织的基本单元,是当地政治生活中负责的成分。因此,应建立农户会议议事制度,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可改由农户会议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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