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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


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机制

  北京农林科学院玉米研究中心主任、农业部玉米专家指导组组长 赵久然

  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现代农作物种业发展的意见》,明确了农作物种业在我国的基础性、战略性地位,同时也明确了科研院所主要从事基础性和公益性科研工作,而种子企业是种业发展主体,逐步建立起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的发展思路。这符合我国农作物种业发展的趋势,也将为我国种业快速发展及更好地参与全球化竞争提供更坚实的保障。

  建立商业化育种体系,应该也必须以种子企业为主体。而要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需要进一步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加强对违法侵权行为的打击力度。建立以种子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科研院所退出商业育种领域,这肯定是一个逐步的过程,不能“一刀切”。科研单位在育种方面多年的积累,不能浪费掉,建立以企业为主体的商业化育种体系也不是一朝一夕就能完成的,需要长时间的积累。在目前的过渡时期,最好的方式是科研与企业优势互补、密切合作。

  如何将基础性、公益性的种质资源研究与商业化育种有效衔接,还需要探索和尝试。同时,企业兼并重组也必须建立在市场机制的基础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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