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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此嚣张:半月瞒报两起矿难


新闻眼 如此嚣张:半月瞒报两起矿难

  □□新华社记者王研李萌浦超

  云南宣威市,最近的半个月内先后有两起矿难被瞒报:先是4月3日一起瓦斯事故导致6人死亡,矿主对事故隐瞒不报。15日该市又发生12人死亡的瓦斯事故,这次变成瞒报死亡人数:少报了4人。

  调查事故真相难度大

  “调查这些事故真相的难度,堪比杀人案件。”宣威市公安局局长尹大宝说,由于矿小运作起来相对迅速,矿主往往利用自己在本地的关系网,大多用钱财许诺打动死者家属。杨梅山煤矿中,警方看到医院3名伤者中有2人不在矿主提供的17名下井工人名单中,引起怀疑,调查后发现,15日有两家医院停尸房收到4具尸体,但16日凌晨被拉走,通过这一线索查到了拉尸体的车及护送人员,30多名侦查人员组成的专案组多方调查后,才最终确认了死者身份。

  云南煤矿安全监察局局长邹立生说:“事发后矿主仅用2个小时就完成了行动,其速度之快令人惊诧。”记者了解到,因矿主是当地人,在当地有复杂的关系网。部分死者家属甚至在金钱诱惑下与矿主形成“同盟”,纵容甚至帮助瞒报。杨梅山煤矿的法人代表吕尔朝供认:“我叫女儿联系死者家属来商量,协议按68万元签,额外再拿出共100万元来补助,条件是不要把事情讲出去。”因此部分家属将死者匆匆下葬,后对警察称“人是病死的”,并拒绝尸检。

  记者发现,两起瞒报事故的“主角”都是私营小矿,瞒报背后凸显的是小矿安全意识薄弱。私营矿主为实现利益最大化,吝于拿出资金进行必要的安全设备维护、升级和改造。如杨梅山煤矿的瓦斯监控系统已经损坏,却未得到修复;矿主打算让矿井生产能力翻番,投入大量资金进行改造,煤矿还未进行复产验收,矿主就组织生产。同样利益驱使下,出事后矿主担心矿井被关掉往往采取瞒报手段。

  监管背后现失职

  我国《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煤矿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规定》等明确规定:煤矿发生事故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煤矿负责人,负责人应于1小时内报告县以上安监、煤监等部门,县煤监部门在2小时内上报省煤监部门、县政府等。在事故上报方面,国家的规定不可谓不严格,然而记者采访发现,矿难被瞒报的背后,少数监管人员表示不太知情,或刚到这个岗位,不了解情况。

  4月3日宝山镇包村煤矿瓦斯事故发生后,新华社于4月6日接到了群众举报,这份传真不但有事故发生的详细时间地点等信息,还罗列了详细的死者名单以及所在村组。但直到媒体介入后,真相才得以公布,而当地监管部门竟表示毫不知情。

  其次是安全监管形同虚设。宣威市煤监局负责人介绍,杨梅山矿难前几天,监管部门人员就到过现场。然而,对矿方没有经过复产验收就私自生产的行为,及对该矿瓦斯监控系统已经损坏的问题,都未能发现。

  有关专家表示,瞒报作为一个加重量刑的情节,目前还主要是追究矿主的刑事责任。从实际情况看,应当加强治理监管腐败的力度,彻底摘除矿主的“保护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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