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是建立农民增收的创业激励机制。从我国不同地区情况看,具有浓厚创业传统和氛围、农民自主创业行为较为普遍的地区,如苏南和珠三角部分地区等,既是农民收入水平相对较高也是城乡收入差距相对较小的地方。与财政补贴等相比,创业是一种使农民收入长期持续增长的内生机制,是真正意义上的长效机制。有必要通过改善工商注册、税务登记等基础条件,建立金融支持、税收优惠、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探索通过设立创业引导资金、对农民创业活动提供财政补贴或以奖代补等有效办法,引导和鼓励农民创业。
四是创新城乡劳动力平等就业制度。按照城乡劳动力平等待遇的基本要求,深化城乡就业制度改革。要加快建立健全乡村两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推进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信息对接。进一步取消针对农民工的就业准入限制和歧视性规定,引导企业逐步提高农民工工资水平,坚决查处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强化对用人单位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指导和监督,加大劳动执法监察力度。改善农民工生产条件,加强安全生产,开展安全培训。强化职业卫生管理,搞好劳动保护,完善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制度。以工伤、养老、医疗为重点,不断扩大农民工社会保障覆盖面。对于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农民工,要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以中西部地区城镇、中小城市和县城镇为重要突破口,放宽落户条件,创造条件使符合条件的农民工逐步在城镇落户,让农民工特别是新生代农民工逐步融入城市。
五是创新农村产权制度与金融制度。在促进农民增收方面,与“多予、少取”相比,“放活”的力度还比较小,农民拥有的土地等大量资源和资产转化为收入的渠道还不够通畅,要通过创新农村产权制度和金融制度来为农民增收创造条件。创新农地制度,重点要明确集体所有权、强化农民承包权、放活农地经营权,促使经营权流转为农民创造财产收益;创新征地制度,推动集体建设用地流转,提高农地转用增值收益中农民所得比例;创新集体资产产权制度,重点要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开展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为农民增加财产性收入创造条件;创新资产抵押制度,重点要研究农民不动产以及农产品抵押担保的有效办法,扩大农民融资空间,盘活农村存量资产;创新农村金融制度,重点要推动农村金融机构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建立农村资金的良性循环机制,引导资金更多地从城市向农村流动。
六是创新农村基本服务供给制度。教育、卫生、养老等方面的保障条件是影响农民生活水平、决定农民收入“含金量”的重要因素。“十二五”期间,要按照城乡基本服务均等化的要求,将公共服务体系建设重点转向农村,逐步形成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制度。进一步加大农业教育支持力度,提高农村义务教育质量和均衡发展水平,推进农村中等职业教育免费进程,切实提高农民文化教育水平。按照“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加快健全农村社会保障体系,逐步提高保障标准,建立健全农民生存和生活的“安全网”。大力推进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建立健全各级财政补贴资金保障机制,鼓励地方多渠道筹集资金扩大试点范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和农村医疗救助制度,增强农村基本医疗服务能力,稳步提高农民受益水平。
在推动体制机制创新的同时,“十二五”时期的农民增收还应关注两方面问题:其一是在完善普惠性政策措施的同时,研究出台针对山区、牧区、垦区等特殊区域的农民增收政策措施,解决部分农村特殊群体的增收困难问题,明显增加低收入者收入,努力缩小农民内部的区域、群体差距;其二是要把促进农民增收与调整和规范收入分配秩序结合,加快健全以税收、社会保障、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再分配调节机制,研究对城市部分行业、部分人群由于行业性质决定的畸高收入进行再次分配的办法,尽快缩小城乡收入差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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