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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化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


强化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

  中共陕西省委政策研究室郑梦熊

  村务公开是村民自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的一大亮点,取得进展和成绩有目共睹。但在很多地方我们看到,农民参与监督的积极性不是越来越高,反倒越来越成了政府的事情。为什么?一是监督主体错位,村务监督事关村民的切身利益,是农民群众的民主权利,村民理应是监督主体,而现在政府成了监督的主角,一旦政府不抓不管,这项工作可能就会陷于停顿;二是被监督对象异位,村委会和村干部成了政府进行村务监督工作所依赖的主要力量,大多由村干部在具体操作,多数群众并不参与;三是村务公开工作搞得好坏的标准不清楚,给人形成的印象似乎是只要账务上了墙,

  这项工作就算完成了,村民满意不满意并不重要。

  搞好村务公开,加强农村基层民主建设的根本途径是强化村民代表会议法律地位,由村组织书记兼任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会议召集人,从体制上理顺村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的关系。

  《村组法》正式实施十多年来,民主选举已经普遍接受,而同样作为村民自治基本内容的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还远未破题。按照《村组法》规定,村民会议应是实施日常民主的主体,但由于农民外出打工等客观原因,经常召开村民会议确实普遍很难。因此,发展日常民主最现实的路子是加强村民代表会议法律地位,为其充分发挥作用创造条件。

  具体设想是,村民代表会议的法律地位应相当于各级人大的常务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在换届时由村民选举产生,任期与村民委员会相同;村民委员会成员及其直系亲属不能担任村民代表,村民对不能

  履行村民代表职责或失去村民信任的村民代表有权撤换;设立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召集人制度,召集人一般由村党支部(党委)书记经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选举担任。村民议事会和理财小组隶属于村民代表会议,其作用类似于各级人大常务委员会下的各专业委员会;村民代表会议每个月或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或根据需要召开,提交村民会议的事项一般应先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这样修改,一是理顺了村民委员会与村民代表会议(村民会议)的关系;二是能够避免由村党组织书记兼任村民委员会主任权力过于集中,妨碍日常民主的问题;三是促进了党在农村基层执政方式变化——由过去的直接决策实施变为组织村民实施日常民主。党的核心领导地位由直接决策、直接实施转变为领导组织村民实施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对民主选举产生的村民委员会进行依法监督,保障其按照法律政策行使职能。村务公开只是民主监督一个方面的内容,把民主监督机制建立起来了,村务公开中存在的问题也就一并解决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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