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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谭铁安

土地流转政策是农村土地经营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部分,对农村经济与社会的健康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但几年来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问题,需要不断地规范和完善。笔者认为,土地流转要“三防”。

一防产生新的失地农民。土地流转形式虽然多样化,但是,大部分人认为,土地流转就是将土地从农民手中反租过来,集中到一些种粮大户、种粮专业户或者农业生产公司,让这些种粮大户、专业户或者公司来经营土地,而农民则收取土地租金。看似农民无需投入其他生产成本,不承担任何风险,即可获得土地收益,实则农民将土地流转后,按每亩250~300公斤粮食获得收益,农民所得甚少。

二防改变农用地性质。土地流转合同一签15年20年,有的甚至是承包期还剩多少年就签多少年,流入者要充分发掘土地潜能,实行多种经营、做大做强,如建宾馆、办酒店等。合同期满,土地面目全非,地力条件改变,质量降低。

三防利用土地流转政策,套取国家农业建设资金。目前,国家对农业的投入非常大,有很多的农业建设资金,都是通过各种项目建设下拨的,难免有人利用土地流转政策,流转土地后,以种种名目,套取资金。

针对上述几种情况,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力,防微杜渐。

土地流转应有权责相应的管理机构。不能完全由流转双方自由流转,也不能完全依靠村民自治组织来管理土地流转。

要适度确定土地流转期限。过长不便于监督与管理,过短不利于发展与效益发挥。笔者认为,目前土地流转合同期限,以8~10年为宜。

加强公共资源的使用与监督。进一步提高涉农资金的使用透明度,发挥农民群众对土地流转的监督作用,加强对涉农资金的监管,使国家的农业建设资金真正地用到农田水利基本建设上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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