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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记者 刘绪磊

化肥是农业生产中最为重要的生产资料之一,是农作物获取丰收的重要保证,为保障中国粮食安全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近些年来,劣质化肥和假化肥在不同地区、不同时段均有发生,农资打假已成为大家关心的话题。但一般来说,劣质化肥、假化肥的最终受害者总是农民,农资打假和问题农资带来的损失赔偿已成为现在农民非常关心的问题。江苏省如东县发生的肥害事件给农资行业上了一课,让农资人必须进行思考,农业事故谁能担当?

思考一:肥料标准是否完善?

在如东肥害事件发生后,当地政府、经销商和农民最关心的就是两个问题:一是化肥质量到底存在什么问题;二是如何赔偿。

据了解,目前国家对过磷酸钙产品的检验一般看三个方面是否合格:有效磷含量是否达到标准、水分含量是否超标和游离酸含量是否达到标准。而对化肥生产中产生的杂质、以及化肥中所含有的有害物质,并没有相应的标准,也无从得到明确的说法。如东县有关部门在检验问题化肥时,有效磷、水分、游离酸三个方面均为合格;该样品送到上海、南京等地的权威检测部门,也未查出是何种有害物质造成肥害。

对此郑州大学许秀成教授表示,化肥生产中产生的杂质与原料密切相关,没有针对性的怀疑对象,很难检验出化肥含有什么有害物质。必须根据厂家生产所用的原料以及厂家生产工艺进行调查,才能找出怀疑对象,从而检验出具体的有害物质。

如东农林局一位负责人表示,按照现行的国家标准,该产品是合格的,因为没有检测出有害物质,也无法对此事件定性,因此建议国家有关部门尽快完善肥料产品的相关标准。

思考二:处理方案是否合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销售者赔偿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商品的其他销售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或者其他销售者追偿。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因商品缺陷造成人身、财产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销售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消费者在接受服务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服务者要求赔偿。”

在如东肥害事件中,农资经销商每亩10元的赔偿金额值得商榷。农资经销商销售的化肥产品给农民造成了损失,如果经销商对产品质量问题并不知情,应属于生产厂家的责任,受害农民应当要求经销商赔偿,然后经销商找厂家要求赔偿。但如东县政府处理方法值得商榷。当地农林局一位领导表示,由于在产品质量上难以定性,所以解决方式很难做到三方满意,后来经过多次研究讨论才拿出此套方案。

另外,农民对赔偿金额也尚有不满:每亩30~120元的赔偿金额与作物一季的收入相差较多。这样的赔偿对于农作物生产本就收入不高的农民来说,根本无法接受。

思考三:农业保险能否扩大范围?

目前中国农业保险按农业种类不同分为种植业保险、养殖业保险;按危险性质分为自然灾害损失保险、病虫害损失保险、疾病死亡保险、意外事故损失保险;按保险责任范围不同,可分为基本责任险、综合责任险和一切险;按赔付办法可分为种植业损失险和收获险。

但是,当前中国农民对农业保险的认知程度较低,对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引发的损失只能是“自认倒霉”。按照目前中国农村的经济条件,1亩小麦不算自己的人工费,纯收入仅为200多元,让农民自己上农业保险的可能性不大。而且当前农民种植积极性较低,把农业保险说成“镜花水月”也不为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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