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国际农业新闻

从制定规章制度入手完善配套《种子法》


《种子条例》

1978年,种子局与中国农业科学院情报研究所合作,组织翻译了南斯拉夫、墨西哥、日本、意大利和美国联邦种子法,使人们对种子法有了初步认识。20世纪80年代中期,农业部拟就种子法草稿,在上报审批过程中,有关人士认为当时立法时机尚不成熟。于是,由农业部牵头、林业部参加共同起草了种子管理条例。l989年3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简称《种子条例》)。

《种子条例》对种子选育和审定规定:国家鼓励集体和个人选育农作物新品种和林木良种,设立新品种和林木良种审定委员会,并规定了审定程序。对种子生产规定:商品种子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具有与种子生产任务相适应的技术力量和生产条件,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业、林业主管部门核发《种子生产许可证》。对种子经营规定:农作物常规种子实行多渠道经营。主要农作物杂交种子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强调种子生产和经营活动中必须执行“三证一照”。

《种子法》

20世纪90年代,中国经济生活发生深刻变化,制定《种子法》再次提上日程。1994年,农业部和林业部组织成立《种子法》起草小组,l995年写出第一稿。1998年,全国人大农业委员会组织人员重新起草、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经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00年7月8日通过,l2月1日起施行。

《种子法》承袭了《种子条例》原有框架和大部分内容,并新增三章,分别为种子使用、种子进出口和对外合作、种子行政管理,强调了种子使用者的权益,明确了农业、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参与和从事种子生产、经营活动,并要求“种子的行政主管部门与生产经营机构在人员和财务上必须分开”。对因使用种子所发生的民事纠纷,《种子法》提出: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也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种子法》与《种子条例》相比较,变动最大的是种子经营。《种子法》对《种子条例》所提的“政府指定的单位组织经营”,“统一组织收购和调剂使用”,“计划管理”指导下多渠道经营等提法统统取消,改为实行“许可证制度”。并在经营地域范围上也有一定程序的扩展,力求打破地区封锁。《种子法》另一突出之处是强调了种子商品化,规定销售的种子应当附有标签,并规定了标签标注的内容应当同销售的种子相符。

《种子法》配套法规

农业部根据《种子法》各章节,制定了与其相配套的具体实施办法,主要有:

1. 2001年2月26日,《主要农作物品种审定办法》施行。

2.2001年2月26日,《农作物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施行。

3. 2001年2月26日,《农作物种子标签管理办法》施行。

4. 2001年2月26日,《农作物商品种子加工包装规定》施行。

5. 2001年2月26日,《主要农作物范围规定》施行。

6.《农作物种子质量纠纷田间现场鉴定办法》自2003年8月1日起施行。

7.《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

8.《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9.《农作物种子质量监督抽查管理办法》自2005年5月1日起施行。

10.《农作物种子质量检验机构考核管理办法》自2008年7月1日施行。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种子 农作物种子 林木 林业部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