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子龙
近年来,种子生产者、经营者和使用者在种子产、供、销、使用诸环节中就质量、数量等发生的争执呈增加趋势。鉴于种子是一种特殊商品,扯清种子“乱麻”要以预防为主,当事人协商、主管部门调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和法院审判为解决途径。
其实,这些“乱麻”主要是质量纠纷,即产、供、销各方在交换、使用过程中对衡量种子质量的各项指标的争执。种子纯度纠纷的特点是,在种子交换时其真实性不易准确鉴定,只有种植后才能判断,且指标不受条件因素的影响;种子净度、发芽率等项指标纠纷的特点是,在交换时可以用肉眼或仪器检测出来,且与环境条件有关。
种子购销双方必须认真签订购销合同,它是使法人认真签订和严格履行合同的保证,也是追究违约责任和解决纠纷的主要依据。调出方做到袋袋有内外标签,户户有室内检验结果;调入方在销售种子时,应登记造册,连同内外标签、种子销售发票一并保存。大田生产出问题,供需双方邀请种子质量检验监督站派员现场联合核实杂株的比例、类型、影响产量程度,并分析原因,找出来源,采取减少损失的措施。
当事人协商是解决种子纠纷的主要途经。纠纷发生后双方必须面对客观存在的事实,冷静客观地分析事故原因,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
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通过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可申请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种子管理单位调解。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仲裁。全国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设有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专门负责经济合同的管理和仲裁。
当以上途径不能圆满解决时,当事人双方可以运用法律武器,在法定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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