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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农资导报》综合报道1月13日,国务院公布了修改后的《国务院关于修改〈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的决定》。修改后的《处罚规定》除了加大了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严厉打击当前物价上涨中的价格操纵行为之外,行业协会违规首次被纳入处罚范围。

该决定涉及多处重要修改,加大对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如经营者若存在“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等三种行为,将面临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处罚。

上述关于没有违法所得情形下的处罚规定,除将此前最高30万元罚款提高至100万元以外,对于没有违法所得的,采取了更严厉的手段,将此前的可罚可不罚,一律规定为必须处罚。

该决定还对违反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等价格管制的行为提高了处罚力度。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将被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和此前实行的《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相比,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在串通涨价中行业协会发挥的作用提高了警惕,增加了对行业协会参与价格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若行业协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对行业协会可以处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

此外,行业协会若有“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以及利用其他手段哄抬价格,推动商品价格过高上涨”等行为,亦将面临上述同样处罚。

除了修改针对操纵价格行为的处罚规定外,新修订的《处罚规定》对于临时价格干预措施也作出具体规定,加大了对不执行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处罚力度,将罚款额度由原来的“4万元以上40万元以下”提高为“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采取临时价格干预措施的具体条件、范围和程序,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即发展改革委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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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不执行政府指导价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一)超出政府指导价浮动幅度制定价格的;

(二)高于或者低于政府定价制定价格的;

(三)擅自制定属于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范围内的商品或者服务价格的;

(四)提前或者推迟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

(五)自立收费项目或者自定标准收费的;

(六)采取分解收费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范围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的;

(七)对政府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继续收费的;

(八)违反规定以保证金、抵押金等形式变相收费的;

(九)强制或者变相强制服务并收费的;

(十)不按照规定提供服务而收取费用的;

(十一)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其他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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