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由所在村(社区)收集户口簿复印件等参保资料,市民可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一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考虑到参保人的经济水平,《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同一户口簿内的参保人选择同一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年缴费,但一年只能选择同一个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39。
11月1日这个《办法》实施以后,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一户口簿内符合第四条规定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45岁-60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16岁-45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服役期间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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