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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

零零社区网友  2011-10-31  互联网

    今年年初的《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门诊医保参保范围列为今年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中山市委、市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着力解决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完善社会保险体系。
    据悉,至9月底,总参保702.98万人次,其中养老保险182.54万人,基本医疗保险242.91万人,工伤保险139.53万人,失业保险138.00万人,累计发放社会保障卡316.47万张。
    在基本实现农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又推出《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决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和农保的城乡无业居民的养老问题,该《办法》从11月1日,即明日起实施。至此,我市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制度全覆盖。

重病有保障小病部分能报销
    中山市委、市政府在大力发展经济的同时,坚持保障和改善社会民生,健全和完善医疗保险政策,着力解决广大市民的基本医疗需求。为减轻参保人因慢性病、常见病、多发病造成的经济负担,2008年7月1日,我市启动实施门诊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标准为每人每月8元,其中参保人每人每月2元,市镇两级财政各补贴每人每月3元。参保人在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属报销范围内的费用,门诊医保统筹基金支付80%,每个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400元。
    实施3年来,发挥了良好的社会效益,得到群众积极拥护,参保人不仅患重病有保障,患小病在基层医疗机构就诊,也能报销部分医疗费用。至2010年12月底,我市24个镇区全部启动实施门诊医保。目前,门诊医保参保达100.3万人。
    今年年初的 《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将非本市户籍职工及大中专院校学生纳入门诊医保参保范围列为今年办好十件民生实事之一。为落实政府工作报告提出“完善社会保险体系”的要求,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做了大量基础调研后,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完善了门诊医保政策:一是将门诊医保参保范围由原来的城乡居民,扩大至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及所有企业员工,实现全覆盖目标;二是提高参保人门诊医保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400元调整为500元;三是为了配合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将一般诊疗费纳入门诊医保报销范围,门诊医保基金支付70%,参保人个人自费30%,从而减轻参保人负担;四是加大政府财政补贴力度,政府财政除按每人每月6元补贴本市户籍城乡居民参保外,还对用人单位职工参保按每人每月2元给予补贴。
    特殊群体如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农村五保户、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参加我市门诊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用缴纳门诊医疗保险费,个人应缴纳的门诊医疗保险费由政府财政全额补贴,充分体现了市委、市政府以人为本的理念。
    中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副局长路铭介绍说,1999年3月起,我市启动实施社会医疗保险,参保范围首先覆盖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公务员和职工,原省属、市属公有企业职工,然后逐步扩大至镇属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合)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和本市户籍城乡居民。
    2010年6月,我市将原综合基本医疗保险、住院基本医疗保险整合为一个险种两个层次,即基本医疗保险和补充医疗保险。基本医疗保险为基本层次,参保人根据自身经济情况,选择参保补充医疗保险。
    “经过12年的发展,我市在全省乃至全国率先实现城乡一体化的医疗保险体系。”路铭说。

加大财政投入减轻农民负担
    公共财政的投入是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必要手段。我市坚持以人为本,逐年加大公共财政投入,积极推动城乡一体化社会保险体系建设。一是补贴城乡居民、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2010年起,我市两级财政补贴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缴费达220.8元/人·年,低保户、城镇“三无人员”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城乡基本医疗救助金支付,农村五保户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部分由镇区财政负担。同时,市财政每年划拨50 万元到社会医疗保险救助基金,2006年至今,财政补贴居民和困难群体参加医疗保险金额共约4亿元。
    二是补贴农民参加农保及农保基金的投入。我市农保实施首年,市政府从财政预算中一次性投入5亿元启动资金,每年再追加投入1000万元;镇财政对缴费参保人每人每年补贴60元。2006年,在原有农保资金投入的基础上,市财政按缴费基数不同,分别补贴参保农民每人每月10元或6元。


    从2008年起,每年新增财政收入的20%专门用于社会保险补贴。镇区财政也加大了对农民参保的补贴力度,全市先后有18个镇区出台并落实了补贴方案。其中补贴力度最大的镇区对农民的缴费补贴达到了 55%(即每人每年补贴达 500元),切实减轻了农民的负担。几年来,各级财政投入农保资金共约10亿元。
    文/本报记者吴娟通讯员张延艳图/中山商报记者夏升权
提高参保人待遇扩大医保病种范围
    为进一步提高参保人待遇,建立医保待遇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长效机制,自今年7月起,将医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由原来的固定数,调整为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倍数。基本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2.5万元、10.5万元,分别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2倍(2011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39150元)和6倍(2011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17450元)。
    补充医疗保险年度累计支付限额分别由原来的8 万元、10 万元、12万元,调整为上年度全市职工年平均工资的6倍(2011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17450元)、8倍(2011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56600元)、10倍(2011社保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为195750元)。
    同时,扩大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将肝移植术后、血友病纳入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范围,特定病种由原来的3种(慢性肾衰竭、肾移植术后、骨髓移植术)增加为5种。
    参保人患肝脏移植术后或者血友病等上述5种疾病后,可到定点医疗机构的责任医生处,填写《中山市社会医疗保险特定病种、特殊病种审核认定书》,医院医务科审核确认并加盖印章,备齐相关资料,如该病种诊断的检查、检验报告单、近期门诊病历、曾住院的提供疾病诊断证明书、出院记录、手术记录等医学资料;到社保局医保科前台审核;符合认定标准的,社保局医保科给予登记备案,并发给《中山市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专用病历》。自核定之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特定病种门诊医疗费用报销待遇。
    肝移植术后服用抗排斥药物和血友病所发生的医保费用,每3个月累计一次,按本办法规定的市内三级定点医院住院起付额标准,以及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比例,以住院方式进行结算,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累计费用部分在参保人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中予以扣减,超过住院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年度累计支付限额的部分,由参保人个人自付。制表/张英

城乡无业居民养老问题得解决
    2005年1月1日,我市正式实施农村基本养老保险,突破当时旧有全积累模式,创新地实行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模式,率先建立起覆盖全市所有农民的农村养老保险制度。农保月缴费基数分为500元和300元两个档次,缴费比例为16%,即月缴费分为80元和48元两个档次。享受待遇的条件为达到男60周岁、女55周岁时,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老人需一次性缴纳15年的农保费,分别为14400元和8640元)。此后连续两次提高农保待遇,有效地增强了农保吸引力,提高了农民参保的积极性。至2010年底,全市农保参保70.64万人,农民参保率达99%,基本实现了农保全覆盖。
    在基本实现农保全覆盖的基础上,今年我市又推出 《中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实施办法》,解决未参加城镇养老保险和农保的城乡无业居民的养老问题,该《办法》从11月1日,即明日起实施。至此,我市养老保险真正实现制度全覆盖。
    《办法》适用于中山市行政区域内的两类人员。一类是:16周岁以上(含16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农村居民;另一类是:16周岁以上(含16岁)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本市户籍未就业城镇居民。
    据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相关负责人介绍,目前,我市城乡共有2万人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新出台的办法正是针对这一个人群。“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具有共济性,但是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属于福利性的。”
    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采取自愿参保原则,由所在村(社区)收集户口簿复印件等参保资料,市民可到户籍所在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分局统一办理参保缴费手续。同一参保人不能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和城乡居民两种基本养老保险。
    考虑到参保人的经济水平,《办法》规定的缴费标准设为每月10元、20元、30元、40元、50元5个档次,由参保人自行选择其中一个档次缴费,同一户口簿内的参保人选择同一缴费标准缴纳养老保险费。参保人原则上应按月缴费,也可以按年缴费,但一年只能选择同一个缴费方式和缴费标准。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含利息,下同)除以139。
    11月1日这个《办法》实施以后,已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人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同一户口簿内符合第四条规定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参保并缴纳养老保险费。
    45岁-60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养老保险费,但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16岁-45岁的参保人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年限不少于15年,不足15年的继续缴费至满15年的次月起,方可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办法》规定,退伍军人回乡后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如果其服役期间未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其军龄视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服役期间参加军人养老保险的,军人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保费计入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并按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规定继续缴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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