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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改革发展热点关注


  ——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医疗费用,不得随意扣减或拖欠。

  建立公共财政激励办医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营医院,政府按投资额8-1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该院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根据民营医院的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奖励经费。

  ——民营医院可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并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民营医院从业人员平等待遇

  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民营医院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政府对民营医院承担的社会职能给予补偿

  对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民营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政府加强

  对民营医院的服务

  1、加强卫生行业人才服务。通过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人才分中心,为民营医院开展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提供卫生技术人员选聘平台,代理劳动合同鉴证,组织从业人员履职考核,代办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卫生技术人员招录、培训等服务。

  2、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才合理流动。公办、民办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可以相互流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对自愿走出公立体制到民营医院工作的卫技人员或民营医院职工流动到公立医院的,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等可连续计算,卫生、人事、劳动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落实民营医院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院聘用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标准代办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

  4、改进民营医院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医院,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手续。

  5、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院发展。各级发展和改革、物价、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对民营医院的

  指导和监管

  1、依法加强民营医院执业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民营医院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由市级负责指导和监管;床位设置不足100张的,由属地县级负责指导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监督。

  2、建立民营医院医疗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各类医院使用昆明市统一的门诊通用病历。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

  3、指导民营医院坚持正确办医方向。民营医院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理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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