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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改革发展热点关注

零零社区网友  2008-06-06  互联网

一切为了人民健康

孩子别哭

老人家好些了吗

这里疼吗

时间就是生命

  核心阅读

  目前昆明市有民营医院76个,开设床位3166张,从业人员4469人,拥有资产5.8亿元,2007年门诊量113万人次,收治住院病人5.16万人次。随着民营医疗机构的发展,对于增加卫生资源总量,方便群众就医看病发挥了积极的作用。昆明市委、市政府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的实施意见》,从政策导向、税费、服务、奖励、保障等方面制订了一系列优惠政府,为民营医院提供了很好的政策环境和空间。

  目的

  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和省委、省政府有关指示,加快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和新型医疗卫生服务体系,扩大优质医疗卫生资源,引入竞争机制,进一步加快民营医院发展,形成多元办医格局,切实解决好群众看病难、看病贵问题,推进现代新昆明建设,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指导思想

  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致力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以医疗服务需求为导向,全面放开医疗市场,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医疗卫生领域,形成投资主体多元化、投资方式多样化的办医体制,满足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服务需求。

  目标

  按照城乡一体化、政策平等化、类别多元化、管理规范化的工作原则,通过扶持鼓励、规范引导、优化配置、公平竞争,发展一批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院。到2012年,民营医疗机构资产占全市医疗总资产的比例达到70%%以上。

  点评:发展民营医院是为扩大增量,拓宽投入渠道,鼓励民资兴办有规模、有质量、有技术、有品牌的民营医院。

  关键词

  ●政府在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占主导

  ●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列入财政预算

  ●从2008年起,农村人口人均6元(列入财政预算),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

  ●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建立“以奖代投”专项资金。

  完善政府卫生投入机制。确立政府在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中的主导地位。逐步提高政府卫生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政府卫生投入增长幅度要高于财政支出增长幅度。新增政府卫生投入重点用于公共卫生、农村卫生、城市社区卫生和城乡困难群众基本医疗保障。所有医疗单位改制所得资金全部用于卫生事业再投入。

  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妇幼保健、精神卫生、采供血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建设和运行经费,应列入财政预算。对其预算外收入项目和实施预算内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纳入财政专户后,列入年度预算,全额返还,用于发展公共卫生事业。对承担公共卫生职能的传染病、精神病专科防治医疗机构人员经费,按档案工资70%%差额预算。乡(镇)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公共卫生部和村(居委会)公共卫生兼职人员经费,列入县(市)区财政预算,实行定额补助。重大传染病防治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经费由政府全额补助。

  建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用于政府向农村医疗卫生机构购买公共卫生服务。从2008年起,每年按辖区农村人口人均6元筹措,列入财政预算,市级和县(市)区财政共同承担。其中: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安宁、呈贡由市级财政补助人均3元,县(市)区财政配套人均3元;晋宁、富民、宜良、嵩明、石林由市级财政补助人均4元,县财政配套人均2元;东川、禄劝、寻甸由市级财政补助人均5元,区县财政配套人均1元。公共卫生服务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严禁挪用。

  建立“以奖代投”专项资金。用于支持各种所有制医疗机构发展。市级财政每年安排1000万元专项资金,县(市)区财政也应安排一定资金,用于奖励基础设施投入大、履行社会责任好、服务质量优、群众满意度高的医疗机构和扶持医学重点学科建设。

  建立农村基层医师津贴制度。鼓励有资质的卫生专业人才到农村从业。对在乡镇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确认,给予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住院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3000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医疗卫生

  行业监管

  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严禁聘用非卫技人员行医和超范围执业。在我市相关规划确定的三类地区(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外)申办医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下同)不少于2000万元;在二类地区(主城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在四类地区(乡镇以下)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

  服务质量评价评审制度

  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完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考评结果,公布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选择就医。

  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药监、物价、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超范围执业、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疫情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对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诚信档案

  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分别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和医德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诚信度低的医疗机构和医德差的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常规医疗服务机构

  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院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各级政府在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点布局中,对民营医院的数量和资源量都要留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常规医疗服务机构。

  ——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外申办医院,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

  鼓励社会力量规模办医。根据新修订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布局设点要求,分地区、分类别确定设置标准,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在三类地区(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外)申办医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下同)不少于2000万元;在二类地区(主城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在四类地区(乡镇以下)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兴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各类资本可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

  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鼓励公立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专业人才,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现有民营医院靠大、靠外、靠强,与省内外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政府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

  ——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非营利性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或政府土地零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其建设过程中免收建设规费的地方留存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

  ——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市场向民营医院平等开放。所有依法准入的民营医院,均可依照程序申请作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定点医疗机构。各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按规定及时拨付医疗费用,不得随意扣减或拖欠。

  建立公共财政激励办医机制。对固定资产投资(不含土地)在3000万元以上的新建民营医院,政府按投资额8-10%。给予一次性奖励,用于该院添置医疗设备和改善医疗服务设施。市级财政每年安排300万元专项经费,根据民营医院的服务质量、履行社会责任、群众满意度等考评结果,对成绩突出者给予奖励。县(市)区政府根据当地财力状况安排相应奖励经费。

  ——民营医院可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

  具备条件的民营医院,可以依照程序申请市级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医疗特色专科项目和卫生科研立项。经评审确定为医学重点学科建设项目及科研立项的,政府给予相应的经费支持,并对取得突出成果的予以奖励。

  ——民营医院从业人员平等待遇

  民营医院及其从业人员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业务培训、学术活动、技术准入、推荐评优、政策知情等方面,与公立医院同等对待。鼓励民营医院医疗卫生专业人才申报学术技术带头人及后备人选。

  ——政府对民营医院承担的社会职能给予补偿

  对民营医院承担社会职能给予补偿。当发生重大灾害、事故、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时,民营医院必须执行政府指令性任务;同级财政根据其完成任务的数量、质量,以购买服务的方式予以相应的补助。民营医院对医疗救助对象给予救治的,经审核由政府给予相应补助。

  政府加强

  对民营医院的服务

  1、加强卫生行业人才服务。通过人才服务中心卫生人才分中心,为民营医院开展全方位人事代理服务,提供卫生技术人员选聘平台,代理劳动合同鉴证,组织从业人员履职考核,代办执业医师、执业护士注册及变更手续,提供卫生技术人员招录、培训等服务。

  2、鼓励和支持卫生技术人才合理流动。公办、民办医疗机构的卫技人员可以相互流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为人才流动设置障碍。对自愿走出公立体制到民营医院工作的卫技人员或民营医院职工流动到公立医院的,在原单位工作期间的工龄、社会保障等可连续计算,卫生、人事、劳动等部门应为其办理相关手续。

  3、落实民营医院从业人员社会保障。民营医院聘用具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卫生专业技术人员,按照事业单位标准代办医疗、养老、工伤、生育、失业等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并随人员流动及时转接。

  4、改进民营医院行政许可审批管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公开准入标准和审批程序,简化审批环节,严格执行审批时限。对符合准入标准的民营医院,要及时为其办理医疗机构设置审批及执业登记手续。

  5、部门协调,全力支持民营医院发展。各级发展和改革、物价、药监、财政、工商、税务、国土资源、规划、建设、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工商、公安等有关部门要完善和落实促进民营医院发展的各项政策,确保民营医院享有与公立医院平等的法律地位和待遇。

  对民营医院的

  指导和监管

  1、依法加强民营医院执业管理。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民营医疗机构实行分级、属地管理。民营医院床位设置在100张以上的,由市级负责指导和监管;床位设置不足100张的,由属地县级负责指导和监管。卫生行政部门要依法加强对医疗服务市场、执业人员、医疗技术应用的准入管理及执业行为监督。

  2、建立民营医院医疗质量考评体系。建立医疗机构服务质量评价体系、考核评审制度、信息公示制度、医德医风和诚信服务考核制度。各类医院使用昆明市统一的门诊通用病历。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

  3、指导民营医院坚持正确办医方向。民营医院应坚持为人民健康服务的办医方向和宗旨,努力提高医疗服务质量。理顺医院财务及资产管理,维护患者、投资者、医护人员、员工的合法权益。按照卫生部门核定的执业科目开展诊疗活动,遵守诊疗技术规范和各项规章制度,规范医疗服务行为。加强医德医风教育,树立依法诚信服务观念。

  4、加强医疗卫生市场监管,建立公平的医疗服务环境。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整顿和规范医疗市场秩序,查处、取缔无证行医和不规范的医疗行为,营造依法执业、公平竞争、诚信办医的医疗执业环境。药监、物价、财政、工商、税务、人事、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相关部门要从各自职能出发,加强对民营医院的监督管理。成立民营医院行业组织,在维护民营医院自身合法权益的同时,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树立民营医院良好的行业形象。



http://farm.00-net.com/news/11/2008-06-06/144667.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