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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营医院改革发展热点关注


  建立农村基层医师津贴制度。鼓励有资质的卫生专业人才到农村从业。对在乡镇及其以下医疗机构从事临床工作、具有住院医师以上职称的卫技人员,经县(市)区卫生局考核确认,给予津贴补助。发放标准为:住院医师每人每年2000元,主治医师每人每年3000元,副主任医师及以上每人每年5000元。所需资金由各县(市)区列入年度财政预算。

  医疗卫生

  行业监管

  严格医疗机构、从业人员、医疗技术的准入管理。严禁聘用非卫技人员行医和超范围执业。在我市相关规划确定的三类地区(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外)申办医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下同)不少于2000万元;在二类地区(主城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在四类地区(乡镇以下)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

  服务质量评价评审制度

  实行全行业统一的医疗服务质量与医院管理评价标准。完善医疗机构等级评审制度。建立医疗服务信息公示制度,通过媒体定期向社会公示考评结果,公布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医疗费用等,接受社会监督,便于群众选择就医。

  卫生监督执法

  各级卫生、药监、物价、财政、工商、税务、劳动保障、民政、公安等部门要加大行政执法力度。要依法严厉打击非法行医,严肃查处超范围执业、虚假医药广告等违法违规行为。加强对各级各类医疗机构传染病疫情报告的监督检查,提高疫情报告及时率、准确率。对在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卫生应急救援工作中不服从卫生行政部门指挥调度的医疗机构,依法吊销其执业许可证。

  医疗机构诚信档案

  医务人员医德档案

  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机构要分别为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建立诚信档案和医德档案,定期向社会公布考核结果。对诚信度低的医疗机构和医德差的医务人员,依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职能,强化行业自律,倡导廉洁行医、诚信服务,努力构建和谐医患关系。

  鼓励民营医院发展

  ——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常规医疗服务机构

  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为民营医院发展预留充分的空间。各级政府在修订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设点布局中,对民营医院的数量和资源量都要留有一定比例。原则上,各级政府不再新办常规医疗服务机构。

  ——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外申办医院,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2000万元

  鼓励社会力量规模办医。根据新修订的医疗机构设置规划及布局设点要求,分地区、分类别确定设置标准,支持社会资本兴办各类医疗机构。在三类地区(昆明主城区二环路以外)申办医院,固定资产投资规模(不含土地,下同)不少于2000万元;在二类地区(主城四区以外的县市区政府所在地)投资规模不少于1000万元;在四类地区(乡镇以下)投资规模不少于200万元。兴办康复、护理、老年病、养生保健等特色专科、特需医疗服务机构,投资规模可适当降低。

  ——各类资本可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

  鼓励各类资本以多种方式参与公立医院产权多元化改造、重组。鼓励公立医院卫生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具备执业资质的卫生专业人才,领办、创办各级各类民营医疗机构;鼓励现有民营医院靠大、靠外、靠强,与省内外合作举办高水平的医疗机构,引入先进管理模式,提高自身管理水平和医疗服务能力。

  政府对民营医院的政策扶持

  ——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

  ——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

  民营医院可以自主选择营利或非营利医院性质,并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税费优惠。非营利性医院的用地,可申请划拨或政府土地零收益以协议方式出让;其建设过程中免收建设规费的地方留存部分,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减半收取。非营利性医院按照国家规定的收费项目和价格标准取得的医疗服务收入,免征各项税收。营利性医院的医疗服务收入直接用于改善本院医疗卫生条件的,自取得执业登记之日起,3年内免征医疗服务收入营业税;对其自用的房产、土地、车船,3年内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车船使用税;3年免税期满后恢复征税,恢复征税起5年内,地方留存部分先征后返还,6-10年减半返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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