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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言献策为三农(一)


加大节水节肥节药(农药)增粮工作力度。加大农民的专业合作组织化规模,建立现代化的农业经营体系和农业生产服务体系,加强对农业的科技服务、信息服务、农机服务、生产资料供应服务和产品销售服务。加快建立我国农业科技创新体系,以技术拉动替代投入拉动,大幅减少化肥与农药投入,治理化肥依赖症。提高农业物资装备能力,延伸农业产业链条,提高农业附加值。搞好农业科研和农技推广。通过农粮关键技术集成创新,开展节水增粮、良种良法、测土配方、科学管理等。大力普及推广农村科学技术知识。进一步落实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对辖区内耕地保有量、粮食播种面积、粮食产量、地方粮食储备、市场供应、价格稳定等负全责。及时解决我国粮食加工业落后产能过剩问题,限制玉米等以粮食为原料的生物燃料项目建设,减少玉米大豆等粮食作物对外依存度,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和粮价稳定。推进粮食规模化经营,提升农民种粮积极性。通过支持以转包、出租、更换、转让、托管、股份合作等形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以及“空壳村”改造复垦,加快集约化、标准化、产业化现代农业生产经营。加强农技推广体系建设。大力培育壮大农民粮食专业合作组织,增强农业科技对粮食生产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粮食生产、加工、流通一体化和完善产业链对粮食规模化经营的良性互动步伐。创新对种粮大户的“增量粮食”财政补贴等。

 

致公党中央:

优化农村金融组织 促进“三农”发展

农村金融发展对“十二五”时期我国农村经济健康成长至关重要。2012年致公党中央“农村金融发展”调研组赴冀苏皖等地进行了实地调研。调研组认为,当前我国农村金融改革发展的整体态势可概括为“政策有要求、农民有需求、农村金融供不应求”,但同时也呈现出农村金融服务功能整体弱化、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支农力度不足、以村镇银行和小贷公司为主的新型金融机构发展初期困难较多等问题。为此,应完善监管体系,切实加强政策扶持,并创新适应三农发展的金融服务产品、信贷模式和担保方式。

要发挥农村合作金融的主导作用,继续推进农村信用社深化改革,保持县域法人地位稳定,增强支农服务功能。加大金融创新力度。改进业务流程,方便农民贷款;不断创新农村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重点做好小额信贷推广工作。大力提高金融服务覆盖面。着力完善网点布局,逐步在所有乡镇设立固定营业网点;着力布设ATM机和POS机等自助设备,早日实现农村金融服务“全覆盖”。

要重视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服务三农的特殊地位,发挥其生力军作用。同时积极发展村镇银行,充分发挥其在农村金融中的辅助作用。鼓励村镇银行发展分支业务网点。加快审批时间,防止简单复制,严格控制区域布局,总部限制在县城范围,分支网点限制在乡镇区域。在财税政策和业务监管方面加强对村镇银行的扶持。新成立村镇银行可享受三年减免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优惠政策;根据其资产质量、流动性和风险可控性,地方银监局可适度提高存贷比;降低银联入网费,符合条件的可纳入人民银行征信管理系统。

要发展农村小额贷款公司,发挥其特殊的金融支持作用。尽快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性质地位。给予小贷公司财政和税收优惠政策扶持;放开开办指标限制,放宽准入门槛;规范精英操守,防止过度逐利,鼓励符合条件的农村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根据小贷公司经营业绩和规范程度,分类制定和提高融资比例。强化监管防范风险。建立省、市、县(区)三级一体化监管体系;实行分类监管制度,建立退出机制;鼓励成立农村小贷协会,强化行业自律。

要规范扶持农民(农村)资金互助社发展,加快互助金融建设。明确其法律地位和监管模式。初级发展阶段称为农民资金互助社,由地方县(区)级政府农村管理部门直接审批,民政部门登记,限制在村级开展互助业务;待发展成熟后可升级为农村资金互助社,改为县(区)级金融局(办)审批、工商部门注册的区域性准金融组织,限制在乡镇开展互助业务,防止非法集资和高利贷。完善风险防范机制。尽快制定统一的市(县)一级发展政策和管理规定;强化资金互助社的资金监管。强化政策扶持,创新服务范围。加大税收扶持力度,对5万元以下小额投放免征所得税;逐步拓宽互助社服务领域;加快农村金融人才队伍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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