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19日,记者在旺苍县召开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推进会上了解到,为实现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监督,该县将坚持尊重民意、集中民智,采取“六个步骤”推进农村基层民主法治建设,在全县470个村(社区)规范完善村规民约(市民公约)。(四川日报网9月22日讯)
村规民约是村民群众在村民自治的起始阶段,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村内实际情况,为维护本村的社会秩序、社会公共道德、村风民俗、精神文明建设等方面制定的约束规范村民行为的一种规章制度,是国家法律、法规在基层的具体体现,对本村村民具有教育、引导、约束和惩戒作用。内容主要涉及到社会公德、家庭美德、村风民俗、邻里关系、公共秩序、治安管理、计划生育、城镇住宅改造等各方面。随着城镇化进程的加快,农民越来越多的遇到土地、房屋等方面的问题,这些重大问题的解决亟待制定相对完善的村规民约。
实践证明,通过制定村规民约依法实现农村民主管理,是有效、可行的工作方式,也是农村发展的必然趋势。在我国农村,村规民约并不是新鲜事物。早在1982年,村民自治被写入《宪法》后,各式各样的村规民约就在农村遍地开花。村规民约的产生彰显了农村社会体制改革转型时期的实际必然需求,是农村村民自治的具体反映,也体现了农村社会对国家立法不足和滞后的智慧。
然而,现实中,一些地方的村规民约大都是花架子,存在规范性欠缺、民主性不足、时代性滞后、执行性不强等问题,导致基层法治建设停留在口号上,并没有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尤其是随着农村改革、城乡一体化的不断深化,村规民约的种种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村建设的推进。那么,在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在村建设全面启动的进程中,特别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科学发展进程中,如何正确认识和发挥村规民约的重要治理功能,如何制定和经营好村规民约,使传统习惯与现代法治和谐统一?
笔者认为,在村“村规民约”建设中,政府应加强引导,科学和谐办事, 应以规范性、民主性、现代性为目标,以村规民约法治化为基本路径,从程序和内容两个方面加强监督和引导, 依据国家的宪法、法律、法规以及国家的政策规定村民的行为,确保村规民约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切忌行政命令,更不能包办代替,替民做主。同时,要教育和约束基层干部尊重乡村的善良风俗, 做到入乡随俗,身体力行,自觉遵守村民自主订立的“村规民约”,切实把维护善良的风俗秩序作为村建设中的道德使命和行政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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