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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治理不宜再过度强调乡规民约的作用


 

  作为我国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乡规民约对于维护农村社会的稳定与发展曾经起到过重要的作用。然而,事物的发展都有一个由盛而衰、最终走向消亡的过程,乡规民约亦是如此。笔者春节期间走访河南省某市多个乡镇发现,该地区实际仍在发挥作用的乡规民约已寥寥无几。随着农村法治建设的逐步深入,今后乡村治理将更加注重发挥法治的作用。因此,从推动乡村治理机制完善的视角来看,乡规民约在乡村治理中的作用不宜再过度推崇。

  一方面,乡规民约自身变化使其难以满足乡村治理的基本要求。这一点从乡规民约基本特征的变化可窥一斑。众所周知,乡规民约是一种由村民依据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的以维护村民共同利益为目的的行为规范,具有明显的地域性、合法性、实用性、民主性、一定的权威性等特征。然而,调查的结果显示,该地区乡规民约的上述特征已模糊不清,很难与乡规民约名实相副。

  首先,该地区乡规民约的真实性存在疑问。在调查中发现,当地乡规民约的制定并不是村民集体讨论产生,而是由县政府(主要是民政局)负责起草范本,印发辖区各乡镇政府,再由乡镇政府冠以“××乡(镇)××村规民约”、“××乡(镇)××村民自治章程”,最后下发到各村村民手中。这种文本更多地是一种形式意义上的文本规范,每个县的乡规民约基本上没有较大区别。问题在于,乡规民约本应是村民共同意愿的真实反映,具有充分的民主协商性;而且不同村庄的发展水平千差万别,所制定的乡规民约理应具有较大的地域性。这些特征在文本并没有得到有效地体现。

  其次,该地乡规民约形式化规定过多,俨然成为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一种具体细则。乡规民约原本是村民生产生活基本利益诉求的反映,在不触及国家法律底线的前提下,村民们可以自由地约定生产生活中较为实用的行为规范。但该地区乡规民约文本基本上是国家法律和政策规定的翻版,从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再到规则设定都是规定村民义务为核心的法律、政策条款,却没有反映出本村村民的利益诉求。

  此外,这些文本的上述问题还导致乡规民约难以在村民集体中形成权威性规范,在实际生产生活中并未发挥作用。因此,一些村干部直言不讳地说,乡规民约实际上只是落实政府文件的土办法,是应付上级检查的政治任务。

  另一方面,农村社会变迁不断消解着乡规民约赖以生存的社会基础。随着城乡一体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封闭保守的社会格局正在被打破。其中最突出的表现是农民的生产方式、生活方式、思维方式、价值观念等在市场经济浪潮影响下发生着潜移默化的转变,这些转变从不同层面解构着乡规民约生存发展的社会基础。

  首先,生产方式多样化,打破了农村社会原有格局。在市场经济的引导下,以实现劳动力、土地等资源的优化配置为目的,农村的人、财、物等各项资源流动加速。以往自给自足的小农经营向规模化经营方式转变,出现小农经营、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等多种形式并存的经营模式。同时,农村大量青壮年劳力涌向城市,产生了大量的“空心村”及留守儿童、妇女和老人。这样一来,以农为生、安土重迁的乡土社会一去不返,在此基础上形成的熟人社会也变得陌生起来,这直接动摇了乡规民约得以立足的经济和社会基础。

  其次,生活方式更多地体现城市化倾向,改变着农村社会的总体面貌。伴随着大规模农民工涌向大城市,以及城镇化建设的迅速崛起,城市生活的优越性越来越为农民所接受。生活方式的城市化推动着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转变,以往温情脉脉的熟人规则越来越多地被利益权衡的理性规则所取代,正如费孝通先生所说,“陌生人组成的现代社会是无法用乡土社会的习俗衡量的”。乡规民约在这一转变过程中愈发显得苍白无力。

  再次,思维方式趋向理性化,人们行为交往活动更加注重利益权衡。传统社会中,人们思维方式的出发点是人伦道德,人际间交往不得逾越伦理道德的底线,那些破坏习俗道德的行为将受到严厉制裁。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理性思考成为人们思考方式的起点,为了获取更多的正当利益,人们开始不断地运用理性思维进行利益权衡。在此基础上,人们的交往方式也随之而变,市场经济中确立的契约规则取代以往的习俗规范,成为人们交往活动的主要规则。乡规民约这类伦理道德规范因此逐渐淡出人们思考的视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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