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治理农村环境最重要的是理顺农民的行为逻辑,增强农民的理性认识。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农村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基础和前提。不掌握农民的行为逻辑,制定的政策就不会受到农民的欢迎,甚至产生“反行为”现象。
走“生态环境可持续的中国特色新型农业现代化道路”,“建立农业可持续发展长效机制”,必须改变政府主导下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解决制度安排未能最大程度地调动农民的积极性的问题。
农民是农村环境问题的制造者,同时也是直接的利益相关者。农民天然“在场”的特点决定了农民应该是农村环境问题治理的核心主体,这也是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逻辑基础和合理性根源所在。然而,现行的农村环境治理模式却选择了“政府主导”,使农民处于边缘化,成为旁观者、被动者甚至是对抗者。显然,这种治理模式与农村环境问题不相匹配,不但增加了农村环境治理和监督成本,同时“一刀切”、“短平快”、强硬执法的治理思路也使得农村环境治理呈现不可持续性和不稳定性特征,使治理的效果与目标预期产生严重偏差。从实践经验看,应该形成这样一条共识,就是与其花钱让政府直接治理农村环境问题,不如让政府花钱向农民购买农村环境治理服务。因此,要从农村环境治理的稳定性、可持续性角度来确定农民的主体地位,清晰定位政府的引导角色和监督作用,把这作为一个基本的前提。当然,这不等于将其他群体排除在治理体系之外,相反,农村环境问题的持续性、广泛性、直接性、长期性、不可逆性和隐蔽性等特点决定了治理农村环境需要全社会各方面力量的参与,需要充分发挥社会资本的整合、组织、协同和参与等功能。只有在政策上赋予农民主体地位,还农民自主治理农村环境问题的权利,尊重农民的治理和发展意愿,才能把农村环境问题与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有机地结合起来,从而有序地、彻底地治理农村环境问题。
治理农村环境最重要的是理顺农民的行为逻辑,增强农民的理性认识。农民的行为逻辑是农村环境治理政策制定的基础和前提。不掌握农民的行为逻辑,制定的政策就不会受到农民的欢迎,甚至产生“反行为”现象。整体上看,农民在对待农村环境治理的行为上是理性的,即当以牺牲资源和环境为代价换来的收益小于损害时,农民会停止破坏环境;同时,当农村环境治理的成本大于收益时,农民会有选择地拒绝或选择其他成本更小的替代策略。但是,这里需要指出的是,农民的理性通常以有限理性的形式存在。一方面,由于环境问题反作用于农民的滞后性特点,使得破坏行为停止时,已经给环境造成严重的伤害,而且农民衡量成本与收益的标准通常具有短期性。另一方面,农村环境治理的公共物品属性使得农民偏好机会主义的态度和行为,或者计较于治理成本上的横向比较,选择“搭便车”的行为策略,造成集体行动困境现象的产生。解决这一问题的核心路径是寻找培养农民充分理性的有效载体,建构基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利益共同体,让农民在组织框架和制度约束下履行治理环境的义务。无论是农村社区抑或是能够发挥这一职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供销合作社以及其他相关机构,都可以作为组织重塑的依托载体。事实上,这个办法来源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的启示,对比税费改革前后农村环境的破坏程度,可以清晰地发现,没有组织和制度的约束以及盲目的市场化是农村环境恶化的主要原因之一。
治理农村环境应从机制上调动农民的积极性,让农民成为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农民是农村环境治理的主体,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应从以下三个方面着手进行:首先,大力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发挥农民的主观能动性。其次,探索和建立长效的、动态的利益联结机制,引导农民积极治理农村环境。农村环境治理是一项系统性工程,根本上是靠机制运转的,而利益机制无疑是整个机制体系的核心。通过利益机制,让农民的行为与农村环境治理相挂钩,并自动瞄准和调整,发挥“自动稳定器”的调控机能。最后,构建和完善一套完整的、科学的、系统的农村环境治理制度,让农民的环境治理行为在制度的框架内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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