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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利用贸易救济措施避免过度进口伤害?


    (接上期)

    到进口国去打官司——

    国内法律解决国际纠纷

    世界贸易组织有关协定确定了各成员使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有关规则,但贸易救济措施立案、调查和裁决的权利却归各成员自己。因此一旦出口到某个国家和地区的产品遇到了进口国或地区的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诉讼,生产和出口这些产品的企业或代表企业的行业协会组织乃至行政主管部门都必须到进口国或地区去应诉抗辩,遭遇各种“客场”不便不说,繁琐的法律程序和高昂的“打官司”费用就会让很多中小企业望而却步,但如果放弃诉讼,一旦案件裁决成立,就将被视为接受了最高裁定税率,在措施实施期间就很难坚守市场份额了。

    2003年12月,美国的暖水虾生产者组织向美国商务部和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对巴西、厄瓜多尔、印度、泰国、中国和越南等6国进口的部分冷藏及罐装暖水虾开展反倾销调查。2004年1月,美国商务部决定立案调查,有4家中国出口企业被美国商务部列为强制被调查企业。7月份美国商务部初步裁定中国企业除广东省湛江的国联水产外,其他都存在倾销,倾销幅度为7.67%至112.81%不等。众多中小企业对此一筹莫展,很多都转向开拓其他市场。我国在美国的13%左右暖水虾市场份额面临损失殆尽的风险。广东省中联公司和谊林公司被裁定倾销幅度为80.19%和82.27%,他们拿起法律武器,聘请了美国和中国的专业律师团队向美国国际贸易法院提起上诉。经过4年多的顽强抗辩,美国商务部终于在2009年5月出台重审结果,对中联和谊林两家公司的反倾销税率从原80.19%和82.27%分别降至5.07%和8.45%。7月,美国国际贸易法院作出裁决,同意美国商务部的这次重审结果。

    构筑牢固的“防洪堤”——

    依法开展农业贸易救济

    现实活动中,不少国家经常打着保护国内产业的幌子,借贸易救济措施之名,行贸易保护主义之实,这是世界贸易组织众多成员坚决反对的。加入世贸组织前后的二十几年间里,我国的出口农产品遭受国外贸易救济措施处于多发期,一些案件如美国对我大蒜、蘑菇罐头等采取的反倾销措施持续实施二十多年,是极不公平的。

    我国于1994年制定《对外贸易法》,对贸易救济进行了明确的法律规定,此后陆续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反补贴条例》和《保障措施条例》(简称“两反一保”条例)。现在执行的《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是2004年修订的。根据“两反一保”条例规定,当进口产品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严重损害、实质损害或损害威胁等)时,国内产业或者代表国内产业的自然人、法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依照相关条例向商务部提出贸易救济(反倾销、反补贴或保障措施)调查的书面申请。商务部自收到申请书及有关证据后对申请人提供内容及证据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立案调查。对损害的调查和确定由商务部负责,涉及农产品的国内产业损害调查由商务部会同农业农村部进行。立案调查后,商务部将按照相关程序开展案件裁决相关工作。裁定后如果需要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商务部将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对于措施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农业贸易救济是贸易救济措施在农业领域的具体实践与应用。我国《农业法》规定“为维护农产品产销秩序和公平贸易,建立农产品进口预警制度,当某些进口农产品已经或者可能对国内相关农产品的生产造成重大的不利影响时,国家可以采取必要的措施。”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来,依据世界贸易组织规则,按照我国《对外贸易法》和“两反一保”条例相关法律法规,已经开展了对原产于美国的白羽肉鸡反倾销、反补贴调查;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美国的干玉米酒糟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对进口食糖实施保障措施;对原产于美国的高粱反补贴、反倾销调查;对原产于澳大利亚的大麦反倾销、反补贴调查等多起农业贸易救济案件,对保护国内相关产业、促进农民增收、助力扶贫攻坚和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起到了重要作用。           (农业农村部农业贸易促进中心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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