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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激发乡村振兴新动能


    本报记者

    日前,农业农村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记者就有关问题采访了农业农村部负责人。

    问:请简要介绍一下《指导意见》出台的背景和意义。

    答:在新形势下深化农村改革,主线仍然是处理好农民和土地的关系。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也是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实现小农户和现代农业发展有机衔接的重要途径。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允许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2015年、2016年中央一号文件进一步要求“引导农民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合作社和龙头企业”“引导农户自愿以土地经营权等入股龙头企业和农民合作社,采取‘保底收益+按股分红’等方式,让农户分享加工销售环节收益,建立健全风险防范机制”。按照中央部署,农业农村部积极推动落实。近年来,组织黑龙江、江苏、浙江等部分省开展试点,探索了土地经营权入股的组织载体、运行机制和配套政策。在总结试点经验,特别对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注册登记等具体问题进行深入研究的基础上,起草了《指导意见》,引导各地规范运行、有序开展。

    问: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应重点把握什么原则?

    答:乡村振兴,产业兴旺是重点,产业兴旺需要资金、人才、技术及土地资源等要素的聚合,创新产业融合方式,构建利益联结机制。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是一项改革措施,在推进过程中应把握四个原则:一是落实“三权”分置,严守政策底线。坚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依法维护农民集体对承包地的各项权能,严格保护农户承包权,任何组织和个人不能取代农民家庭的土地承包地位,放活土地经营权,依法平等保护经营主体依流转合同取得的经营权。   

    二是遵循市场规律,发挥政府作用。坚持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客观反映土地等要素的实际贡献和稀缺程度,按照市场规则协商确定入股各方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政府通过完善土地经营权入股政策措施,平等保护各方合法权益。三是因地制宜推进,循序渐进发展。充分考虑地域差异、经济基础及农村劳动力转移等因素,根据实际情况适度开展土地经营权入股。鼓励探索形式多样、符合实际的入股方式,不搞强迫命令、盲目攀比和“一刀切”。四是强化风险管控,维护农民利益。土地经营权入股期限不能超过土地承包剩余期限,入股的土地不能改变性质和用途,不能降低耕地基础地力,严禁入股土地“非农化”。

    问:《指导意见》在政策制度上有何亮点?答:通过近几年的探索实践,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试点在探索入股模式、风险防范、政策配套、产业扶贫等方面取得明显成效,形成了一些可复制、能推广的经验和举措,在《指导意见》中有具体体现。一是鼓励地方创新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实现形式。采取列举法指明了创新方式,如农户的土地经营权可以依法直接对公司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出资,还可以先出资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再由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土地经营权出资设立(入股)公司。二是解决土地股份组织登记问题。明确以土地经营权入股公司,注册资本实行认缴登记制,由申请人对入股的注册资本数额、合法性、真实性负责(法律法规规定实缴的,按照注册资本实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农民以土地经营权作价出资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予以登记,由申请成员对土地经营权合法性负责。这一政策为土地经营权入股的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工商登记注册层面进一步扫清了障碍。三是将土地经营权入股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脱贫攻坚结合起来。探索建立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农户特别是贫困户的紧密利益联结机制。贫困地区可引导农民把土地经营权入股到公司、农民专业合作社,结合扶贫资金发展农业产业的同时,还可吸纳部分农民就地就业,有效帮助农民脱贫致富,带动农业产业扶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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