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基层民主是中国特色的基层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内容,迄今已经走过了30多年的历程,所取得的成就曾经引起了海内外的广泛关注。但是,时至今日,农村基层民主仍然不能摆脱诸多困境,诸如村委会选举“乱象”、“两委”关系紧张、村干部贪污腐败侵害村民利益、因利益矛盾导致的村庄暴力等等。这些困境使人们对农村基层民主产生了疑问,也使一些关注农村基层民主未来的人们深感焦虑甚至悲观。众所周知,农村基层民主的主要内容就是“四个民主”,即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要破解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困境,除了继续做好村委会的民主选举外,我们还要在基层民主的其他方面寻求良策。其中,民主监督就是一个值得重视的政策选择,加强民主监督可以成为农村基层民主的一个重要生长点。
加强民主监督的前期主要探索
在推进农村基层民主的过程,我们在民主监督的制度创新、组织创新、内容创新等方面进行了一些有益探索。
1994年12月8日民政部发布了《全国农村村民自治示范活动指导纲要(试行)》,把“建立村务公开制度和村民监督机制,实行民主监督”作为村民自治示范活动的目标和任务提了出来,从而使村务公开制度正式在各地推行。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修订后的《村委会组织法》,其中增加了村应当建立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监督机构、完善了民主评议等内容。2011年5月24日中央出台《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提出了不准非法侵占土地、不准挪用惠农资金、不准吃拿卡要、不准大操大办等40多个不准,基本上囊括了当前农村群众对基层干部意见最大的所有问题。
民主监督的组织创新主要表现为民主监督机构的多元化,如村民代表会议民主监督功能的拓展、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普遍推行以及联户代表制度的初步建立等。在许多村庄,村民代表会议的功能逐步从民主决策拓展到村务监督方面;全国绝大多数省份都普遍推行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一些农村开始实行联户代表制度,就是由每个农户推选一个家庭代表,10个家庭代表推选一个联户代表,联户代表中再按10∶1的比例选举出监督委员会,对村民组的财务收支、款物发放、土地分包转让等事务进行民主决策和监督。
民主监督的范围和具体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财务收支,计划生育罚没款使用,农民负担,电费收缴,土地征用和宅基地划分,救灾款物和奖售物资发放,经济项目承包,村干部责任目标,等等。这些举措涉及到村庄的日常生活、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等大的方面,与村民的自身利益密切相关。
民主监督的薄弱点
民主监督的不断创新,在一定程度上化解了农村治理中的热点和难点问题,解决了干群之间的矛盾,促进了乡村社会的稳定和发展。但是,与农村基层民主的发展要求相比,民主监督仍存在一些不能适应农村治理的问题。
第一,村务公开的内容、形式、程序等问题。主要包括:一是公开不及时。《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村民委员会对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但在具体运作中,不少村庄的村务公开没有按照规定及时更新,有的地方公开的信息甚至是几年前的。二是假公开。如在财务收支方面把一些表面的数据公开出来,具体的收支项目却不公开;有时为了应付上级检查对数据进行加工处理,公开内容缺乏真实性。三是难监督。公开的内容一般挂在墙上,写在纸上,村民有疑问、有意见也不能及时向村委会反馈和沟通,导致村务公开制度没有发挥应有的民主监督作用。
第二,村民代表会议制度的监督功能还未充分体现。一是村民代表的产生由干部指定。一些地方村民代表的产生,未经严格的选举程序,有的甚至直接由村干部指定,致使村民代表不为村民着想,而直接听命于村干部。二是村民代表开会走形式。很多时候村民代表会议连基本的代表人数都达不到,即使勉强凑齐人数也是走形式,村民很难表达自己的真实意见,村民代表会议成了举手会,大家都不愿意参加,没有取得应有的作用和效果。
第三,村务监督委员会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一是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问题。在一些地方,一人兼任村支部委员、村委会成员和村务监督委员的现象还不同程度存在,使得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独立性大打折扣。二是村务监督委员会的成员不按选举程序产生。特别是一些“空壳村”,大部分青壮年劳动力外出打工,村务监督委员会面临无人可选、无人愿选的困境。三是受村级财务状况的影响,在一些村级财务困难的村庄,村务监督委员的工资补贴没保证,难以正常发挥作用,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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