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农村土地出租
农村土地出租是指农户签订租赁合同,将其所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农村土地租赁给农业生产大户、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合作社从事农业生产,土地出租不改变农村土地承包关系,原来承包土地的农户继续按照原有的土地承包合同履行其义务,享受其权利。新参与的土地租赁方按照租赁合同的约定对土地承包方履行按其支付租金并不得改变农村土地用途的义务。可以采取现金或者实物的方式按年度支付租金。农村土地处租方式主要有农业公司租赁型、农业大户租赁型及农村反租倒包型等。安徽小岗模式较为典型。
安徽小岗土地流转始于当初的“反包倒租”,就是鼓励土地向种田大户、能手流转,进行适度规模经营,通过组织协调改变土地现转,从而发挥其应有效应,已获得更大的利润。通过村规划,加大投入,大力支持中心村的发展,将村民向中心村集中。这样可以节约土地,减少国家财政对公共设施的投入,促进村民素质的提高,改善村民的生产生活条件,同时促进第三产业的发展。小岗村耕地面积大约2000亩,其中60%目前出租流转被集中起来用于发展蘑菇、花卉、葡萄规模种植及家禽养殖等。采取土地集中利用,发展农业规模经营,提高农业生产效率的新型合作给当地农户带来巨大的经济实惠和利益。2009年,安徽小岗村的农村人均收入达到6600元,比同期全国农村居民家庭人均纯收入5153.2元高出1446.8元。
3、农村土地股份合作
土地股份合作制属于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一种产权制度安排,即在按人口落实农户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基础上,按照依法、自愿、有偿的原则,采取土地股份合作制的形式进行农户土地承包使用权的流转。农户土地承包权转化为股权,农户土地使用权流转给土地股份合作企业经营。扣除相关项目的土地经营收入剩余按照农户土地股份进行分配。它代表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创新的方向,也是比较普遍的一种农村土地流转模式。最具代表性的为广东南海模式、山东枣庄模式。
(1)广东南海模式。为了充分保障农户分享农村土地增值收益,满足城市化、工业化建设用地的需求,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原广东省南海市)上世纪90年代在其辖区内实行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广东南海模式的特点在于由股份合作组织直接出租土地或修建厂房再出租,村里的农民出资入股,凭股权分享土地非农化的增值收益。实行土地股份制的具体措施有如下两点:一是采取分区规划,把辖区土地按照土地功能及定位划分为商业住居区域、经济发展区域和基本农田保护区域,集约利用有限的农村土地资源,充分发挥土地效益,合理实施城镇发展规划,对基本农田实行最严格的保护;二是明确股份份额和范围。可以将农村土地、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及村集体经济组织集体财产折价入股,制订股份公司章程,股东权利的范围、股东红利的分配及股东权利管理严格按照公司章程规定办理。模式创新遵循的共同原则有以下几条:第一,只有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成员才有权参与土地股份公司的土地分红,“人人参与,个个有份”的制度设计与安排使成员权益得到了切实的考虑;第二,年龄成为集体组织成员股份分配差异的依据;第三,在股权变动与调整时会充分体现人口变动、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变化的情况;第四,为了便于村社管理,特别是为了执行有关计划生育和治安管理等,额外设置了一些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获得股东权利或者参与股份分配的附加规定;第五,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分享的股份数额具有较强的福利性,只能自己享受,没有继承权,不得赠送、转让与抵押。
广东南海模式的农村土地流转制度创新用土地股份合作制取代原来的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这种制度创新不仅充分保障了农户承包土地的收益分享权利,而且从制度设计上通过股利分配的方式赋予农户分享农村土地非农化所带来的巨大土地增值收入。这是南海土地股份合作制的核心,也是我国农村现行土地利用制度和城市化、工业化建设进程的有益尝试。从土地收益分享的方面考察,这种土地制度创新不仅在承认农户的农村土地经营收益分配权,而且保障了农户参与分享农村土地非农化的土地增值收益权。用农村土地股份合作制取代农村家庭联产承包经营责任制,实现农村土地权利的过渡,由土地的自然状态向土地的资本状态过渡,此种以土地资本化为典型特征的土地使用制度创新,减少了土地流转过程中的利益冲突,极大地调动了农户的参与积极性,推动了农村土地资源的充分利用,促进了农村土地资源的有效流转,推动了农村剩余劳动力的转移,带动了农村第二、第三产业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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