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总体上讲,四川农业的组织化、规模化、标准化、产业化程度低,小规模生产与大市场之间的矛盾十分突出,农产品市场竞争力不强,农业从业者普遍老龄化,农业亟待资源重组和转型升级。建设村综合体,可以把农业生产优势资源要素进行科学配置、重组和复合,推动农业的市场化、规模化、专业化和现代化,这已经从统筹城乡的理论创新与四川实践的路径中鲜明地反映了出来。
村综合体建设的四川实践,对集约用地、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与产业集聚、生态环境保护、提升农民消费水平,走新型城镇化与新型工业化道路,提升城市能级与社会主义村建设都有重要意义。促进农民因地制宜、因势利导地建设村综合体,是实现城乡统筹、推进农村城市化、农业现代化、农民职业化与市民化的必然选择,是在农村经济、社会、政治、文化等各种因素综合催生下的产物,是改革开放中的农村社会变迁的一种特殊表现与内在要求。
众所周知,城乡分割的“二元体制”的主要矛盾在于,广大农村存在的“小生产方式”与社会化大生产存在着尖锐的冲突。这种尖锐冲突的化解与协同,仅靠要素自身的积聚,无疑是力不从心和鞭长莫及的,必须通过建设村综合体,把包括农民适度集中居住在内的各种要素重新捆绑,即通过要素的适度集中,提升其社会化程度,以适应社会化大生产的生产、交换、分配与消费的需要。事实上,随着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与社会经济的发展,现实的生产力单元主体对单个要素的最低规模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而要素平均规模的提高必须要求通过加速积累才能够更好地实现,从而产生适合于社会化大生产的物质基础。然而,单个要素的积聚速度受到自身条件的种种限制,无法突破其固有的极限,而众多要素的集中却不受社会财富增长绝对界限的限制。通过这种要素间的分工与协作,要素会逐步向优势方集中,以达到适应城乡统筹的社会生产力进步与升级的要求。
在城市化与工业化的进程中,我们进行各种要素的适度集中实属必要。但是,在进行各种要素适度集中的过程中,我们不应该剥夺农民,也不应该简单地对农民实施土地赎买。我们不是把农民变成单纯的市民,而是要让农民享受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文明成果,让他们升级成为农业工人与非农产业职工。否则,把农民的土地以各种方式赎买过来,哪怕是足额的土地补偿,也会让他们失去发展权。笔者以为,剥夺农民的城市化是“伪城市化”。在城市化的进程中,让农民失地、失利、失所、失业不符合中国国情,也不符合社会主义的本质和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因此,建设村综合体,让城乡一体化的各种要素在其中集聚与裂变,将城镇化、工业化、产业化基因植入农村腹地,让城市化、工业化与农业产业化、现代化浑然一体,综合一地,使产业发展、农民增收。四川的实践无疑是城乡统筹模式的一种创新。
对于大多数地区村综合体的建设而言,资金来源无疑是一个巨大的缺口。因此,要积极探索与建立村综合体建设专项基金制度,以创新的思路和方法多渠道筹集建设专项资金。妥善解决村综合体失地农民的就业问题,是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推进城乡一体化过程中面临的且必须解决的又一重大问题。建立灵活就业服务制度,可以考虑在村综合体就近就地设立帮助农民充分就业的就业服务平台,甚至把服务平台延伸到村综合体中去。
四川是一个农业大省,农民人数所占的比例很大;城市化与工业化的水平不高;其幅员辽阔,地形地貌千差万别等等。所以,村综合体的建设既是一个系统工程,又是一个较长的过程,不可能一蹴而就。因此,必须要设计一系列的政策导向与制度安排,因地制宜、因时制宜地推进村综合体的建设。
(作者系重庆工商大学校长,西南财经大学成渝经济区发展研究院院长,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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