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农业新闻 > 村容村貌

新农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的几个问题浅议



        作为投资者不能获取对等收益。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最重要财产。尽管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农民不具有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但现行土地制度中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土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如果剥夺或是占用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对其进行对等的支付,这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土地“农转非”不可避免,也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土地增值收益必须让农民分享。然而,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只对被征地给予原用途(农村的农业用途)补偿,而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占为己有,农民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的任何收益。


        作为劳动者不能获取对等的权益。在我国,农民作为劳动者,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农业劳动者;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作为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相比,不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首先,作为农业劳动者,一直饱受到“剪刀差”的掠夺;其次,从进城务工人员来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其劳动权利的实际享有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尤其是很少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即使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少量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最后,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看,虽然具备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但无资格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其就业权的内容和实现条件与城镇失业人员不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源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多种歧视。


        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公共产品。市场经济中,纳税人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农民作为纳税人也应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制度因素,我国农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长期被抑制,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产品。以社会保障为例,在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中,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人均社保费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20倍以上,全国80%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靠自费医疗。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村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更多的农民获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围绕发展生产力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村的主题。


点击支持一下 共有条评论 土地 劳动力市场 农民增收 强化
零零教育社区:农/牧/渔/林业:交流

零零农业信息网

http://farm.00-net.com/

| 豫ICP备09039788号

Powered By 零零农业信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