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主义村建设,现在正进行中。按照二十字方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各级正在积极行动。村建设涉及到方方面面,二十字方针,既是中央对村建设的要求,也是其总体目标。村建设,需要统筹兼顾,这已经是大家的共识。本文就需要统筹兼顾的几个问题再作一分析,以获求启示。
一、村建设要在经济上下功夫,要着力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
建设社会主义村,必须多管齐下,在增加农民收入上下工夫。要坚持把促进农民增收作为农业和农村工作的中心任务,按照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坚持“多予、少取、放活”的方针,调整农业结构,扩大农民就业,加快科技进步,增加农业投入,强化对农业支持保护,力争实现农民收入较快增长,尽快扭转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趋势。
第一,积极推进农业结构调整。按照“高产、优质、高效、生态、安全”的要求,调整优化农业结构。在加快建设优势农产品产业带和培育壮大主导产业过程中,政府要通过良种补贴、培训补贴、大中型农机具补贴和退耕还林还草补贴等多种方式,对农民实行直接补贴。第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要通过安排专项资金、给予财政贴息和补助等形式,支持龙头企业做大做强,着力培育一批竞争力、带动力强的龙头企业和企业集群示范基地,推广龙头企业、合作组织与农户有机结合的组织形式,让农民从产业化经营中得到更多的实惠。第三,加快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增加农民非农收入。要结合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小城镇建设,大力发展农产品加工业和农村服务业。加强对发展农村二、三产业的引导和服务,在市场准入、融资条件、政策支持等方面创造平等竞争环境。第四,加快推进农业科技创新,进一步提升农业科技水平。加强和改进农技推广服务体系建设,研究制订相应的激励政策,鼓励创办和扶持发展一批高效农业示范园区。第五,加大农村劳动力转移力度,努力拓展外部增收空间。农民进城务工,不仅是农民增收的重要渠道,也是发挥我国劳动力充裕的比较优势,增强制造业和服务业竞争能力的重要因素。应继续促进农民向城市合理有序流动,依法维护进城务工农民的合法权益。
二、村建设要强化统筹城乡发展理念
统筹城乡发展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必由之路,也是社会主义村建设的重要途径。统筹城乡发展,就要深刻理解和把握“两个趋向”的重要论断,坚持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
建设村,要和推进城镇化进程有机统一起来。城镇化和工业化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建设社会主义村,不是要把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分割开来,更不是要把村建设与推进城镇化对立起来,而是要使工业和农业、城市和农村更加紧密地联系起来,把推进工业化、城镇化与解决“三农”问题更加紧密地结合起来,切实贯彻好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的方针,发挥好工业和城市对农村的带动作用,着力提高农村工业化、城镇化的水平,带动和加快社会主义村各项建设。
建设村,必须坚持规划先行,科学解决好建设什么样的村的问题。搞好科学规划是建设村的首要任务,必须立足于统筹城乡发展,把村建设规划纳入经济社会发展全局之中来统筹谋划和安排。要把村建设规划与“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结合起来,统筹编制城乡产业发展规划、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城镇体系建设规划和村庄布局规划。
建设村,必须建立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长效机制,改变城乡分割的二元管理体制。要进一步消除制约城乡协调发展的体制性障碍,促进城乡资源要素的合理流动和优化配置,努力改变城乡发展差距过大的状况;改革经济社会管理方式,逐步建立城乡一体的管理体制和机制;改革劳动和就业管理体制,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就业制度;改革户籍管理制度,放宽农民进城就业和定居的条件。
要完善就业制度。要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千方百计扩大农民的转移和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区域经济对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巨大作用,把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把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结合起来,增强区域经济和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取消一切歧视农民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做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体制及服务体系。
要健全保障机制。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着力完善与村建设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保障,以及社会救助、优抚等制度。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应保尽保,没有遗漏;三是提高标准,规范发放,真正建立起涵盖各类符合条件对象、整体保障水平随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不断增长的稳定机制,确保实现“贫有济”、“病有医”、“孤有养”、“失有扶”、“幼有学”和“困有助”的目标。
要探索管理机制。实现科学民主管理是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支委、村委的定位和职能,建立“两委”新关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建设中的堡垒作用。针对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变居民、农村变社区的新情况,要突出加强转换后的后续管理,加快农村社区自治创新,强化农民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构建农村社区管理新体制。
三、村建设要创新体制机制
建设村的过程,就是从根本上调整城乡关系、工农关系的过程,是农村又一场更为深刻的革命。必须把推进农村改革作为着力点,不断创新体制,加快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协调共进的新机制,为推进村建设激发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一是改革投入机制。政府财政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政府向农村投资的方向,应首先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为急需、农民个人解决起来不经济或无力解决的问题,重点要放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体系、文化事业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公益性方面,以提高投资效率和效果。
二是创新土地制度。要加快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探索保底分红等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制合作,以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
四、村建设要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村建设将生产发展列为首位,发展生产力仍是村建设中首要的、迫切的、根本的任务。而在生产力体系中,人始终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要素,因此,村建设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发展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和结构抑制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窒息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残食”现象严重。
作为经营者不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即经营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完全占有和自由支配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广大农民作为农业经营者并不对其生产资料——土地,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农民不完全占有生产资料,经营过程中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民无法从事真正意义的自主经营。尤其是在政府浩浩荡荡的“征地运动”中,即使是农民名义上的对土地的自主经营也显得苍白无力。
作为投资者不能获取对等收益。对农民而言,土地是最重要财产。尽管在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农民不具有以土地进行投资的主体资格,但现行土地制度中同时也规定了农民对土地具有绝对的使用权。如果剥夺或是占用了农民的土地使用权,就必须对其进行对等的支付,这是市场经济公平原则最基本的要求。在工业化和城市化进程中,我国土地“农转非”不可避免,也必须遵循等价交换原则,即土地增值收益必须让农民分享。然而,政府在征地的过程中只对被征地给予原用途(农村的农业用途)补偿,而将土地的增值收益占为己有,农民没有分享到土地增值的任何收益。
作为劳动者不能获取对等的权益。在我国,农民作为劳动者,通常可分为三种类型:一是农业劳动者;二是进城务工人员,即农民工;三是农村剩余劳动力。在现行的二元经济结构中,农民作为劳动者,与城市劳动者相比,不具有平等的竞争地位。首先,作为农业劳动者,一直饱受到“剪刀差”的掠夺;其次,从进城务工人员来看,农民工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虽然受劳动法调整,但其劳动权利的实际享有水平明显低于城镇职工,尤其是很少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的覆盖范围,即使被纳入城镇社会保险覆盖范围的少量农民工,其社会保险待遇也低于城镇职工;最后,从农村剩余劳动力来看,虽然具备成为劳动法意义上劳动者的资格,但无资格享有失业保险待遇,其就业权的内容和实现条件与城镇失业人员不处于平等地位,在劳动力市场上受到源于正式制度和非正式制度的多种歧视。
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公共产品。市场经济中,纳税人平等地享有政府提供的公共产品,这是市场经济的法则。农民作为纳税人也应当享有这一基本权利。然而,由于制度因素,我国农民的这一基本权利长期被抑制,作为居民,不能平等地享有社会公共产品。以社会保障为例,在全国社会保障费用支出中,占总人口80%的农民只享有社会保障支出的10%左右,人均社保费城市居民是农村居民的20倍以上,全国80%的农民没有任何社会医疗保障,靠自费医疗。
“授之以鱼,不如授之以渔”,农民是建设社会主义村的主体,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让更多的农民获得参与市场竞争的机会,增强农民的市场竞争力,是破解“三农”问题的根本出路。因此,围绕发展生产力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是建设社会主义村的主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