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完善就业制度。要加快建立城乡平等的就业制度,千方百计扩大农民的转移和就业渠道。充分发挥区域经济对吸纳农村劳动力就业的巨大作用,把工业园区与城镇建设结合起来,把产业集聚与人口集聚结合起来,增强区域经济和城镇吸纳农村劳动力的能力。取消一切歧视农民转移就业的政策和做法,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城乡劳动力市场和就业体制及服务体系。
要健全保障机制。必须高度重视农村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着力完善与村建设相适应的养老保险、新型农村医疗合作、最低生活保障、失地农民保障,以及社会救助、优抚等制度。重点要抓好三个环节:一是全面覆盖,不留死角;二是应保尽保,没有遗漏;三是提高标准,规范发放,真正建立起涵盖各类符合条件对象、整体保障水平随经济发展水平提高而不断增长的稳定机制,确保实现“贫有济”、“病有医”、“孤有养”、“失有扶”、“幼有学”和“困有助”的目标。
要探索管理机制。实现科学民主管理是村建设的重要内容。要强化基层组织建设,进一步明确党支委、村委的定位和职能,建立“两委”新关系,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在村建设中的堡垒作用。针对当前城镇化进程中农民变居民、农村变社区的新情况,要突出加强转换后的后续管理,加快农村社区自治创新,强化农民自我发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功能,构建农村社区管理新体制。
三、村建设要创新体制机制
建设村的过程,就是从根本上调整城乡关系、工农关系的过程,是农村又一场更为深刻的革命。必须把推进农村改革作为着力点,不断创新体制,加快建立以城带乡、以工促农、城乡一体、协调共进的新机制,为推进村建设激发源源不断的内在动力。
一是改革投入机制。政府财政支出、基本建设投资和信贷投放要更多地向农村倾斜,建立支农资金稳定增长机制。政府向农村投资的方向,应首先解决农民生产生活中最为急需、农民个人解决起来不经济或无力解决的问题,重点要放在农村义务教育、公共卫生体系、文化事业以及基本生活保障等公益性方面,以提高投资效率和效果。
二是创新土地制度。要加快健全在依法、自愿、有偿基础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机制,大力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要鼓励农民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探索保底分红等多种形式的土地股份制合作,以增强农村经济的发展活力。
四、村建设要提高农民的市场主体地位
村建设将生产发展列为首位,发展生产力仍是村建设中首要的、迫切的、根本的任务。而在生产力体系中,人始终是最活跃、最积极、最关键的要素,因此,村建设必须发挥农民的主体作用。自上世纪90年代以来,我国农村发展之所以一直停滞不前,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体制和结构抑制了广大农民群众的生产积极性,从而窒息了农村生产力的发展。其突出表现是在以市场经济为取向的体制改革中,农民市场主体地位“残食”现象严重。
作为经营者不具有完全自主经营权。市场经济中,经营者具有独立的自主经营权,即经营者有权决定生产什么、生产多少、如何生产等。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是建立在对生产资料的完全占有和自由支配的基础之上的,而我国广大农民作为农业经营者并不对其生产资料——土地,具有完全意义上的所有权和支配权。在我国现行的土地制度中,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集体所有,农民不拥有土地的所有权。由于农民不完全占有生产资料,经营过程中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都不同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农民无法从事真正意义的自主经营。尤其是在政府浩浩荡荡的“征地运动”中,即使是农民名义上的对土地的自主经营也显得苍白无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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