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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进新阶段的农村综合改革12条建议


        我国农户在市场流通中的弱势地位,关键在于农业产业流通中的组织化程度低,分散的农户应对市场风险的能力弱。据调查,目前42%的农户自己销售农产品,45%的农户将农产品卖给个体商贩,只有2.7%的农户通过订单销售农产品。国际经验表明,政府扶持、培育和发展农村专业合作组织,可以有效地保护农民在农产品流通过程中合法权益,使职业农户在农产品市场价格形成过程中更有发言权,更有机会参与利润平均化过程。

        (1) 认真贯彻落实《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07年1月1日,我国已经开始实施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但要把这项法律落到实处,还需要组织协调国家有关部门加快制定和完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办法、财会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章程等配套法规和统一的管理办法,和法律一起实施。鼓励地方制定实施细则,因地制宜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加强对法律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为法律的实施创造良好的环境和工作条件。加强跟踪研究,不断总结实践经验和发现问题,为改进法律的实施和今后进一步完善法律提供支持保证。

        (2) 建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政策支持体系。要加强基层政府服务意识,积极引导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健康发展,避免行政命令式的干预。切实取消有关部门对农民合作组织依法组建和开展活动的不合理限制。各级政府应加大对农民合作组织的支持力度,制定更加优惠税收、贷款、担保政策,增加财政投入,促进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在开展农资采购、新品种引进、信息传播、技术培训、农产品加工储藏、市场营销等经营活动。

        (3) 完善内部治理机制,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力建设。要规范并实施农民合作经济组织的章程和制度,引导建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加强组织内部治理机制建设。通过与大专院校、国际合作组织联合,拓展其教育、研究、培训、咨询功能,加强农民合作经济组织能力建设。

        把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作为新阶段农村综合改革的重点

        7. 统筹城乡基本公共服务是新阶段实现起点公平的根本途径。

        近年来,各级政府加大了对农村公共服务供给的投入力度,在构建农村基本公共服务体系方面取得明显成效。但与城镇相比,仍存在着相当大的差距,城乡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失衡的制度因素,在于城乡分割体制强化了二元结构,延缓了社会转型的进程,并由此造成城乡居民基本权利和发展机会的不平等,使城乡差别制度化。进入新阶段,我国农村潜在的基本公共需求开始变成全面的现实要求。适应这个变化,为广大农民提供基本而有保障的公共产品,已成为新阶段统筹城乡发展的重大任务。现实多方面的情况表明,基本公共服务是缩小城乡实际差距的重要因素,是新阶段农村反贫困的关键所在,是提高农村人口素质的路径依赖。随着农村市场化改革的进一步深入,城乡居民将面对同一个大市场,在这个大背景下,建立城乡统一的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可以为改变城乡二元结构,实行城乡统一的经济社会政策奠定最重要的制度基础。

        8. 从统一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制度入手,使农村综合改革从义务教育拓展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公共就业服务、基本社会保障等领域。

        我院农村基本公共服务现状与问题入户调查显示,当前,农民最关心、最需要解决的基本公共服务依次是:看病难、看病贵问题;子女上学难、费用高问题;养老问题;就业问题;最低生活保障问题,认同度分别达到70.8%、70%、46.7%、42.6%、21.7%。

        (1) 全面推进以落实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为重点的农村义务教育体制改革。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在农村义务教育方面的支出责任,把原来的学杂费规范地转换为中央、省、市县的政府投入,通过中央和省级政府进一步的经费追加,逐步缩小城乡义务教育办学条件和教育质量的差距。建议贫困县义务教育阶段的所有费用,包含杂费,原则上由中央及省级财政支出。以保证乡村学校教师队伍的稳定为重点,鼓励有志青年投身农村教育事业,将乡村教师津贴纳入政府财政预算,确保按时足额发放,提高农村学校教师待遇。对于贫困县,中央和省级财政应当增加转移支付规模,并通过制度化措施和加强政策执行能力来确保经费落实。完善非义务教育阶段的教育扶助、救助制度,尽可能地保证有志青年不因交不起学费而辍学。加大审计和检察力度,杜绝挪用、占用国家补助资金的现象,杜绝农村义务教育乱收费的回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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