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审议《关于收购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 32%股权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9472467 股,占与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该项议案通过。
2、审议《关于对湖北省种子集团有限公司增加投资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209472467 股,占与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该项议案通过。
3、审议《关于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议案》的表决结果为:同意 209472467 股,占与会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反对 0 股,弃权 0 股。
经核查,该项议案通过。
经本所律师核查,审议的三项议案均经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委托代理人代表的有效表决股份数的 100%表决通过。
本次股东大会的会议记录及决议均由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董事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对表决结果没有提出异议。
本所律师认为,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五、 结论意见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贵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席会议人员和会议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所有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有关决议合法有效。
北京市星河律师事务所
经办律师:王卫兵
经办律师:赵艳华
二?一二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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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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