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史上最严生鲜食品规范出台意味着什么?


图为:生鲜食品

  近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了《超市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引起了业内热烈争论。这一“史上最严新规”的出台,将使市民在日常消费中所遇到的种种“不放心”得以解决。

  转基因、无公害、有机食品需要标注

  规范中明确了生鲜食品的概念:指未经烹煮等熟制加工过程、未添加其他配料的食用农产品,包括畜禽肉类、果蔬、水产品等。此次规范对象是采取开架售货,集中收款的经营方式,采取连锁经营模式销售生鲜食品的零售业态。超市经营者对所销售的生鲜食品自设包装并进行标签标注的活动均属于规范范围,超市经营者应当对适宜以最小销售单元进行包装的生鲜食品进行包装及标签标注,应当防范包装物污染或其他交叉污染,并按规范提供生鲜食品标签信息,保障可追溯。

  规范中特别提到了对转基因等生鲜食品问题,规定转基因生鲜食品标签应按照规定显著标示,做到标注内容位置醒目、颜色鲜明,文字字体不小于标签中其他标注文字。获得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以及其他质量安全或产地认证和注册商标的生鲜食品,可以在包装物或者附加的标签上标注认证和商标注册等方面的内容。

  肉禽、蔬果日期最重要

  该规范中要求生鲜食品的生产日期需根据供货者提供的情况分类标注,同时,今后生鲜产品的标签内容将全部统一,标签上要标注生产商的地址、联系方式、产品保质期、贮藏条件等。其中,畜禽肉类应标注为畜禽屠宰或肉类出厂日期,鼓励超市经营者按小时标注畜禽肉类等生鲜食品的保质期。果蔬的生产日期应标注为收获采摘日期,水产品的生产日期为起捕日期或出厂日期。产地也不能简单写某个市,而是要具体到屠宰场地址、果蔬的产地地址、水产品所属的水域地址。

  超市经营者具有对生鲜食品的自设包装及标签标注内容和食品安全负责的义务。生鲜食品包装不得擅自拆除或更换,标签标注内容不得伪造、涂改、遮挡、篡改,不得以包装日期代替生产日期。需要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时,应防止造成二次污染,无法使用原标签的,使用的新标签应与原标签标注内容一致。同时,应记录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和数量,及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意见、更换包装的员工姓名及职务,并留存原包装物和标签。

  超市更换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应在该生鲜食品的销售区域显著位置公示,告知消费者更换包装的理由、时间、食品名称、数量和生产日期。消费者购买后退回、超过保质期,或感官性状已经异常的,禁止再次销售。超市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和门店负责人发现员工擅自更换生鲜食品包装或标签标注不符合本规范要求的,应立即采取整改措施予以纠正。

  此次规范中的一个亮点是,超市可应消费者要求将生鲜肉类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销售,而不得将购进的生鲜肉类预先加工成肉馅等产品形态进行包装销售或直接散装销售。禁止使用屠宰场废弃肉类,或超过保质期、腐败变质、感官性状异常的肉类加工肉馅等生鲜肉品和肉制品。在经营肉类熟食、面包等保质期较短的散装食品时,可参照本规范自设包装和标签标注。超市现场制售肉类熟食、面包等食品如已取得食品生产许可应按照散装食品有关标签标注规范和要求进行标签标注。

  严格执法

  规范中强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本规范对超市自设生鲜食品包装和标签标注进行监督检查。对于违反上述规范要求的行为,例如购进和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包装材料或因包装不当造成生鲜食品被包装材料污染;对转基因生鲜食品未在标签标注中按照规范显著标示;擅自拆除、更换包装或伪造、涂改、遮挡、篡改生鲜食品标签标注内容;在包装生鲜食品过程中使用保鲜剂、防腐剂等食品添加剂和非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等,将分别采取处罚措施,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进行处理和处罚,或进行责任约谈并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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