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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第七章 法律责任


  1.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行政命令的方式,要求违法者停止其违法行为,避免其违法生产、销售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进一步损害购买者或者使用者的利益。

  2.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不符合有关质量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包括尚未出售的农业机械产品,以防止这些农业机械产品售出后,给使用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

  3.罚款。罚款是适用较为普遍的一种行政处罚形式,即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有违法行为的单位或个人缴纳一定数额的货币。关于罚款的幅度,本条规定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这里所说的生产、销售的产品,包括已经售出的产品和尚未售出的产品。生产、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以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标价计算;没有标价的,按照同类产品的市场价格计算。本处罚规定的是并处罚款,是指在对违法行为人处以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和没收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处罚的同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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