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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机械化促进法》释义-第七章 法律责任


 

  法律责任,是指违反法律的规定而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法律责任由法律作出规定,由法律规定的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不同可以分为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三大类。具体采取哪一种法律责任形式,应当根据调整违法行为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的性质、特点以及侵害的程度等多种因素来确定。本法作为农业机械化的促进法律主要是针对政府及有关部门不履行促进农业机械化的法定职责而规定的法律责任。在农业机械化促进工作中涉及的其他违法行为的处罚,有关法律已有规定的,本法只作了一般性的规定或未作规定,具体处罚还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释义】本条是关于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关于农业机械产品强制认证和拼装农业机械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本法第十五条共三款,分别规定:“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禁止出厂、销售和进口。”“禁止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禁止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据此,本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有三种情形:
1.关于违反农机产品强制认证规定的。对列入依法必须经过认证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未经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的,即出厂、销售和进口的。产品认证是保障产品质量的一项有效的手段,是指有关部门和组织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质量技术标准对相关产品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的产品颁发证书,以表明其质量达到相应水平。根据产品质量法和国务院颁布的认证认可条例的规定,认证可分为自愿认证和强制认证。对农业机械产品涉及人身安全、农产品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应当实施强制认证。对列入必须经过认证产品目录的农业机械产品,如果要出厂、销售和进口,必须经过产品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

  2.关于生产、销售不符合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的农业机械产品的。国家技术规范强制性要求,是指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技术规范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强制执行的国家技术规范。有国家强制性技术规范的,农业机械产品的生产和销售应当符合该强制性技术规范。这是法律对生产者和销售者保证产品质量义务的强制性规定,生产者和销售者不得以合同约定或者其他方式免除或减轻自己的此项法定义务。如农业机械产品不得存在危及人身测产安全的不合理危险,这是法律对农业机械产品质量的最基本的要求,直接关系到农业机械产品使用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对尚未制定有关国家技术规范的新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必须按照保证农业机械产品不存在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的法定要求,通过制定企业标准等措施,保证其产品具备应有的安全性能。

  3.关于利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的。这种行为是指生产者使用残次零配件和报废机具的部件拼装农业机械产品,致使产品质量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欺骗行为。这类行为通常有以下特征:一是行为人以牟取非法利润为目的,行为动机是故意的;二是该行为的结果使得产品的质量不符合有关规定、标准,致使产品质量降低甚至失去应有的使用性能;三是该行为欺骗了消费者,严重扰乱了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造成消费者的财产损失,甚至危及消费者的人身安全。

  二、按照本条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实施了上述三种违法行为之一的,即应当承担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本条规定的法律责任有两种形式:行政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因实施违反本法规定的行为而引起的,由行政机关依法给予制裁的,并且是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行政法律责任分为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本条是对违法行为人的行政处罚,是指国家特定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授权的其他组织对犯
有一般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追究的行政责任。

  按照本条的规定,违反本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生产、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下同)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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