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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公告 第2008号


 

 

  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和《兽药注册办法》规定,经审查,批准北京市农林科学院畜牧兽医研究所申报的鸡传染性支气管炎病毒(M41株)血凝抑制试验抗原、阳性血清与阴性血清为新兽药,现核发《新兽药注册证书》,并发布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批准宁波第二激素厂申报的氯前列醇钠注射液变更注册,并发布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标准、说明书和标签,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发布的同品种兽药产品质量标准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农业部

  2013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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