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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




        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社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促进和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2.改革农村客运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道路客运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大力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改变过去资源过分集中导致的垄断经营现象,防止农村客运市场出现新的垄断经营。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以及各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客运市场放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3.简化农村客运管理程序。从2009年起,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调整农村客运现行管理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对申请经营农村客运的,要优先办理许可手续,优先办理车辆入户、营运证牌手续,方便更多投资者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 

        (七)落实农村客运发展优惠政策。 

        1.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交委印发的《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200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统一购买农村客运车船保险。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购买全市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农村客渡船乘座险。具体的保险购买方式、各险种保额等相关事项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在政府购买保险的基础上,购买或补足购买农村客运车船的相关保险,进一步提高农村客运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3.给予部分农村客运车船补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客运车船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对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船经营给予适当直接补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经营收益状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明确具体补贴方式、程序等。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对农村客运车船经营补贴情况,从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配套补贴。

         4.落实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市物价局、市交委下发的农村客运运价政策文件,尽快落实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制定农村客运运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和优惠运价,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使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更好地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各区县(自治县)在农村客运票价核定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农村客运运价与其他客运运价的合理比价关系,对在实施农村客运票价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物价部门反映,并认真研究解决。

        (八)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

        各区县(自治县)要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客运车辆适用车型,鼓励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车型。《意见》中有关客车类型大小的划分认定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为准,其中车身长度大于3.5m小于等于6m的为小型客车,大于6m小于等于9m的为中型客车。鉴于目前我市农村客运的实际情况,用于农村客运的小型客车长度一般不宜超过5m、中型客车长度一般不宜超过7m。

        (九)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方面的主体责任,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一道,开展农村客运市场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联合执法等综合治理方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凡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其所属的农村客运车辆、船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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