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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


   渝办发〔2009〕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客运是关系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是落实“314”总体部署、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全市上下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明确工作职责,自觉履行责任义务。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力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二、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文印发),领导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安监、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发展政策研究,决定农村客运发展重大事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上下联动,做好对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对口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农村客运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当地农村客运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要根据《意见》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和计划,具体落实农村客运发展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界定农村客运范围。

        正确理解《意见》中关于我市农村客运定义的规定,准确把握农村客运概念。农村客运线路必须是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运营线路起迄地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或行政村的客运线路。运营线路起迄地一端在我市主城核心区各大汽车站(或客运线路牌标有“重庆”字样的)的客运线路不属于农村客运范围。

        正确划分农村客运线路类型。我市农村客运按运营线路起迄地不同可划分为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5个类别。在具体划分时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场)镇,不含城关镇及街道,城关镇及街道纳入城区范围;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场)镇内运营的线路列入乡镇至乡镇客运线路类别,在行政村内运营的线路列入行政村至行政村客运线路类别;三是实行区域运营的农村客运线路按其主营线路确定类别。

        (三)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有关要求,于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报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规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作为市里对区县(自治县)安排农村客运发展补贴经费的重要依据;凡未纳入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新增农村客运车船及新建农村客运站点一律不安排相关补贴经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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