渝办发〔2009〕6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加快农村客运发展的实施意见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农村客运的意见》(渝府发〔2008〕112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快我市农村客运发展,全面推进社会主义村建设,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加强学习宣传,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
发展农村客运是关系农村群众脱贫致富、实现城乡统筹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是社会主义村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惠泽百姓、服务“三农”的民心工程,是落实“314”总体部署、践行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举措。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站在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和市委三届四次全委会精神的政治高度,充分认识发展农村客运的重要意义,深刻领会、准确把握《意见》精神,增强责任感和使命感,把加快农村客运发展放在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重要位置切实抓紧抓好。要结合全市上下开展的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活动,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精神,明确工作职责,自觉履行责任义务。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各种媒体,采用多种形式,广泛宣传,充分调动社会各方发展农村客运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合力推进农村客运发展。
二、细化政策措施,保障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顺利进行
(一)加强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成立重庆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另文印发),领导全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组织协调交通、公安、财政、国土、规划、安监、物价、税务、审计、监察等市政府部门进一步加强农村客运发展政策研究,决定农村客运发展重大事项。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措施,并加强部门间协调配合,形成合力,上下联动,做好对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对口指导和督促检查,确保《意见》提出的各项农村客运发展政策措施落实到位。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是发展当地农村客运的第一责任主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要根据《意见》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建立完善工作机制,精心制订工作方案和计划,具体落实农村客运发展政策措施,扎实推进农村客运健康、快速发展。
(二)严格界定农村客运范围。
正确理解《意见》中关于我市农村客运定义的规定,准确把握农村客运概念。农村客运线路必须是区县(自治县)境内或者毗邻区县(自治县)间的运营线路起迄地至少有一端在乡镇或行政村的客运线路。运营线路起迄地一端在我市主城核心区各大汽车站(或客运线路牌标有“重庆”字样的)的客运线路不属于农村客运范围。
正确划分农村客运线路类型。我市农村客运按运营线路起迄地不同可划分为城区至乡镇、城区至行政村、乡镇至乡镇、乡镇至行政村和行政村至行政村5个类别。在具体划分时要把握以下几点:一是乡镇是指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集(场)镇,不含城关镇及街道,城关镇及街道纳入城区范围;二是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集(场)镇内运营的线路列入乡镇至乡镇客运线路类别,在行政村内运营的线路列入行政村至行政村客运线路类别;三是实行区域运营的农村客运线路按其主营线路确定类别。
(三)编制农村客运发展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意见》有关要求,于2009年6月底前编制完成本行政区域农村客运发展规划,报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规划的编制及执行情况作为市里对区县(自治县)安排农村客运发展补贴经费的重要依据;凡未纳入农村客运发展规划的新增农村客运车船及新建农村客运站点一律不安排相关补贴经费。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
1.落实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预留建设用地,落实建设用地拆迁征地工作,采取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市国土房管局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将“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的政策落到实处。
2.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优惠政策。国家和市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的建设。除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建设的地方财政配套力度,配套额度不得低于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在确保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数量的前提下,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各区县(自治县)可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但不得用于农村客运站点以外的项目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收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等方式参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对于社会公益性强,无法通过市场融资方式建设的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主要采取区县(自治县)财政投资或补助方式进行建设。对于客运招呼点、候车亭则采取区县(自治县)财政投资方式进行建设。
3.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切实用好建设资金。对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未落实到位的,不得拨付国家和市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家、市和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确保将各级专项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加强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经营管理上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承包经营、买断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的维护与运营管理主体。对经营效益差,维护和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胆实践,研究建立有益于发挥农村客运站作用的综合经营管理模式。在不改变客运站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也可采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运输企业或城区客运站经营者经营,明确农村客运站的维护与管理主体,有效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维护和运营管理。公益性的招呼点、候车亭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同步规划“公路、站点、运力”建设,就农村客运发展的有关事宜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要着力打通“断头路”,形成农村公路网络,从根本上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改善农村客运经营环境。开通农村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4.5m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m以上,并应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取得交通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危险路段(如路堤高于6m、临水路段等)必须安装防撞护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养护管理监督考核,保持农村公路路况良好,彻底改变“晴通雨阻”、通车不正常的现象。
(六)做好农村客运发展组织工作。
1.转变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可从实际出发,打破传统的“定点、定线、定班”单一班线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经营、延伸经营、捆绑经营、专线经营、班线经营等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因地制宜分别开行赶集车、早晚车、周末车、学生车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车辆,充分满足当地群众出行需要。可根据偏远山区的客流向公路沿线集中、乡镇范围内的客流向场镇集中、边远乡镇的客流向中心镇集中和中心镇的客流向县城集中的实际,大力发展区域农村客运,实行支线接驳、干线直达、干线带动支线。
对于城区周边乡镇、村社比较集中的地区,可按照城乡客运一体化、农村客运公交化的要求,试行农村客运公交化运营模式,条件具备的可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促进和实现农村客运网络和城市公交网络的合理衔接和有效融合。
2.改革农村客运资源配置。要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道路客运资源方面的基础性作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大力促进农村客运发展,改变过去资源过分集中导致的垄断经营现象,防止农村客运市场出现新的垄断经营。在放开农村客运市场的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老线与新线、干线与支线、冷线与热线以及各客运经营者之间的利益关系,确保农村客运市场健康稳定有序发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针对农村客运市场放开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突发性、群体性事件制订应急预案,采取强有力措施,确保社会稳定。
3.简化农村客运管理程序。从2009年起,市内毗邻区县(自治县)的农村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由有关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审批。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加强管理,进一步调整农村客运现行管理政策,简化办事程序,对申请经营农村客运的,要优先办理许可手续,优先办理车辆入户、营运证牌手续,方便更多投资者进入农村客运市场经营。
(七)落实农村客运发展优惠政策。
1.出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准确理解并贯彻落实市财政局、市交委印发的《重庆市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在2009年6月底前制定出台本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2.统一购买农村客运车船保险。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统一招投标购买全市所有农村客运车辆的承运人责任险、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农村客运车辆的交强险和部分第三者责任险、农村客渡船乘座险。具体的保险购买方式、各险种保额等相关事项由市交委会同市财政局研究确定。农村客运经营者应根据自身生产经营实际,在政府购买保险的基础上,购买或补足购买农村客运车船的相关保险,进一步提高农村客运经营的抗风险能力。
3.给予部分农村客运车船补贴。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根据农村客运车船的实际运行和发展情况,对乡镇至行政村以及行政村至行政村的农村客运车辆和农村渡船经营给予适当直接补贴,根据实际运行情况和经营收益状况区别对待,确定不同的补贴标准,明确具体补贴方式、程序等。市财政局会同市交委根据各区县(自治县)当年对农村客运车船经营补贴情况,从市级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给予配套补贴。
4.落实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各区县(自治县)物价和交通主管部门要依据市物价局、市交委下发的农村客运运价政策文件,尽快落实农村客运票价政策,制定农村客运运价实施细则,确定合理和优惠运价,并向社会公布实施,使农村客运发展的优惠政策更好地惠及广大农村群众。各区县(自治县)在农村客运票价核定过程中要妥善处理好农村客运运价与其他客运运价的合理比价关系,对在实施农村客运票价政策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物价部门反映,并认真研究解决。
(八)因地制宜选择农村客运车型。
各区县(自治县)要因地制宜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农村客运车辆适用车型,鼓励优先选择符合国家标准的地产车型。《意见》中有关客车类型大小的划分认定以交通运输部制定的《营运客车类型划分及等级评定》(JT/T325―2006)的规定为准,其中车身长度大于3.5m小于等于6m的为小型客车,大于6m小于等于9m的为中型客车。鉴于目前我市农村客运的实际情况,用于农村客运的小型客车长度一般不宜超过5m、中型客车长度一般不宜超过7m。
(九)规范农村客运市场秩序。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具体落实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市场监管方面的主体责任,组织公安、交通、安监、税务、物价等有关部门与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一道,开展农村客运市场非法客运专项整治行动,通过联合执法等综合治理方式,严厉打击非法从事农村客运的行为,严肃查处农村客运经营者的各类违法违章行为,净化农村客运市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为农村客运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各区县(自治县)交通部门要开展农村客运服务质量考评,促进农村客运经营者不断提升服务质量。凡服务质量考评不合格的农村客运经营者,其所属的农村客运车辆、船舶不得享受下一年度的优惠政策。
(十)切实强化农村客运安全监管。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建立完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并认真督促检查落实。要充分发挥乡镇人民政府和基层公安派出所在农村客运安全、秩序、站场、渡口、市场监管等方面的主体作用,建立农村客运市场秩序监督检查、农村非法客运整治、农村客运站点(渡口)安全管理等方面的监管委托执法机制。要负责落实对通行客车的农村公路危险路段安装防护栏,完善交通安全标志、警示标牌等安全防护设施。
三、开展试点工作,稳步推进农村客运健康有序发展
2009年,市里统一部署在黔江、九龙坡、合川、永川、綦江、梁平6个区县开展农村客运发展试点工作。各试点区县要在促进当地农村客运发展、解决偏远乡村农村群众乘车难问题、加快建立农村客运网络等方面大胆实践,在农村客运经营模式选择、农村客运站经营管理、农村客运资源配置、农村客运市场主体确定等方面努力创新,在落实农村客运发展优惠扶持政策、加快农村客运站点建设步伐、建立农村客运监管委托执法机制、实施农村客运公交化改造等方面积极探索。通过先行试点以点带面、典型引路,探索出我市农村客运发展的实际模式,积累农村客运发展的经验,稳步推进全市农村客运健康快速有序发展。各试点区县人民政府要加强对试点工作的领导,明确重点,制订方案,落实任务,确保试点工作取得实效。各试点区县于2009年3月底前将制订的试点工作方案报市农村客运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把大力发展农村客运作为重要工作内容提上议事日程、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履行职责,切实抓好农村客运发展的组织实施和监督协调工作。市政府将把各区县(自治县)农村客运发展情况纳入对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的年度目标考核。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完成各自工作任务,切实抓好对农村客运发展工作的分类指导。市安监局负责综合组织协调全市农村客运安全管理工作,指导督促检查区县(自治县)做好农村客运安全监管工作。市审计局负责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和农村客运发展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审计。市地税局负责研究制定鼓励扶持农村客运发展的税收优惠政策。市规划局负责指导协调区县(自治县)制定农村客运发展规划。市监察局负责加强对市政府有关部门、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落实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任务的综合督查,严肃查处农村客运发展工作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九年三月十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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