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遗体处置方式存在弊端 制定《殡葬法》推行生态葬


“清明时节雨纷纷,路上行人欲断魂。”始于周代、已有2500多年历史的清明节,是中国人祭拜祖先、悼念逝去亲人的重要节日。

  “目前,应通过立法推行多元化殡葬方式,提倡生态葬。”全国人大代表、河南省政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邸瑛琪提出,应加快殡葬立法步伐,抓紧起草《殡葬法》。

  农村殡葬三方面问题突出立法最初目的未完全实现

  河南省某个县的北河村,全村人口4100人,2006年死亡38人,无一例火化,全部是交4000元至8000元不等的罚款后进行了土葬。邸瑛琪举了这个村作为例子,他认为,目前我国殡葬改革的难点在农村,重点也在农村。

  1997年7月,国务院颁布《殡葬管理条例》。这一条例考虑到当时的具体情况,规定要积极地、有步骤地实行火葬,改革土葬,节约殡葬用地,革除丧葬陋俗,提倡文明节俭办丧事。

  民政部社会事务司殡葬管理处处长杨文涛接受采访时介绍说,《殡葬管理条例》为加强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促进殡葬事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殡葬事业的发展,殡葬管理工作遇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杨文涛说,如一些单位和个人受利益驱动,擅自兴建公墓,非法占地破坏生态环境等。

  邸瑛琪在调研中发现的情况让他很忧心:“在一些地区的农村,要么完全放弃土葬,实行火葬;要么放任自流,基本不管。”邸瑛琪在调查中发现,在广大农村,特别是中西部地区和北部地区,火葬政策的实施远没有达到预期效果,殡葬改革形势不容乐观。“中国几千年来形成的丧葬习俗,在新时期对农村的丧葬活动仍然持续地产生着影响。”邸瑛琪说。

  经过深入分析,邸瑛琪将农村殡葬改革存在的突出问题,归纳总结为3方面:

  在丧户方面,偷埋偷葬的花样不断翻新。有的在人死后当天晚上掩埋;有的土葬后不留坟头、痕迹,一年后再堆起坟头;有的土葬时不声不响,待第二年祭日时再补办仪式。同时,骨灰装棺土葬现象日益严重,这样既没有节约土地,也没有节约木材。“这种情况,不仅在农村,在部分城镇也存在。”邸瑛琪说。

  在殡葬服务方面,有的地方殡葬业已成为垄断性的特殊行业,因缺乏有效监管和竞争,极易形成暴利。有的群众因为丧葬费用居高不下,竟叫喊“死不起”。同时,个别地区超面积建豪华公墓和违法传销、炒买炒卖公墓的情况也时有发生。

  在殡葬行政管理方面,有的地区将查处土葬作为增加收入的途径,大搞以罚代葬。只要能收到钱,对土葬行为听之任之。一些基层干部对偷葬行为有迁就、同情心理,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只要没有人举报,就不管不问;有的认为乡里乡亲拉不下脸面,害怕被乡亲咒骂、孤立;有的村干部本身就不赞成火葬,带头违法土葬。

  “上述种种情况,导致《殡葬管理条例》立法最初设想的推行火葬的预期目的,在一些农村并没有实现。”邸瑛琪说,这要求我们对已经推行半个多世纪的“以强行火化”为目标的农村殡葬改革进行认真反思。

  遗体处置的方式存在弊端

  每年修墓至少占地十万亩


  “从科学发展的角度审视,当前的遗体处置方式也不大符合可持续发展的要求。”邸瑛琪认为。

  据统计,2008年,我国全年死亡人数为935万人,火化遗体448万具,土葬遗体487万具,土葬率仍超过50%。

  “传统土葬的弊端有目共睹。”邸瑛琪说,从实际情况来看,火葬虽被广泛认可,但也非人类遗体处置的最理想方式。火葬的负作用主要有,建火化场需要大量土地,一般一个县级火化场占地在50亩~60亩;投资建设费用大,一些火化炉还需要进口;费用高、消耗能源、污染环境,火化一具尸体需要柴油15公斤,需要用电25千瓦时左右;骨灰保管量逐年增加,大量用砖块、水泥、大理石等材料建造的墓地、墓园、骨灰堂、骨灰亭、骨灰廊等长年永存,并且越建越多,青山白化已经成了人类社会的永久之害。

  有资料显示,我国每年修墓至少占用10万亩地,年均消耗建材1100万立方米,其中天然石材占50%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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