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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农村客运发展实施意见(渝办发[2009]61)




        (四)加快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

        1.落实农村客运站点设施建设前期工作。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将农村客运站点作为“农村地区重要的公益性交通基础设施”,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城镇建设规划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规划,多渠道争取资金投入,预留建设用地,落实建设用地拆迁征地工作,采取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市国土房管局要根据《意见》要求,制定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的有关配套政策文件,指导区县(自治县)国土部门将“原则上应以调剂或划拨方式保证农村客运站点建设用地”的政策落到实处。

        2.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优惠政策。国家和市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主要用于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的建设。除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外,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加大对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建设的地方财政配套力度,配套额度不得低于国家和市级专项补助资金总额的50%。在确保农村客运站点建设项目数量的前提下,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果,各区县(自治县)可统筹安排、调剂使用市级专项补助资金和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但不得用于农村客运站点以外的项目建设。

        各区县(自治县)可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承担风险”的原则,优先吸收社会资金以独资、合作、合资等方式参与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对于社会公益性强,无法通过市场融资方式建设的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主要采取区县(自治县)财政投资或补助方式进行建设。对于客运招呼点、候车亭则采取区县(自治县)财政投资方式进行建设。

        3.强化资金管理,严格政府专项补助资金拨付制度,切实用好建设资金。对区县(自治县)财政配套补助资金和建设用地未落实到位的,不得拨付国家和市级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专项补助资金。国家、市和区县(自治县)专项资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由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监管,并确保将各级专项资金及时全额拨付到建设项目,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4.加强站点设施维护管理。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在农村客运站点建设和经营管理上可大胆创新,积极探索承包经营、买断经营、股份经营等方式,努力实现农村客运站点建设与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公司化运营,落实农村客运站点建成后的维护与运营管理主体。对经营效益差,维护和管理问题比较突出的农村乡镇等级站、简易车站,可结合实际情况,因地制宜、大胆实践,研究建立有益于发挥农村客运站作用的综合经营管理模式。在不改变客运站产权和服务功能的前提下,可通过招标方式选择经营者,并签订经营合同,明确服务要求和经营期限;也可采取委托乡镇人民政府、运输企业或城区客运站经营者经营,明确农村客运站的维护与管理主体,有效加强对农村客运站的维护和运营管理。公益性的招呼点、候车亭的日常维护与管理由所在乡镇人民政府负责。

        (五)加强农村公路基础设施建设。

        农村公路建设应充分考虑农村客运发展的需要,同步规划“公路、站点、运力”建设,就农村客运发展的有关事宜进行统一协调,统一管理。要着力打通“断头路”,形成农村公路网络,从根本上降低农村客运经营成本,改善农村客运经营环境。开通农村客运车辆的农村公路原则上路基宽度应在4.5m以上,路面宽度应在3.5m以上,并应完成公路工程交工验收报告备案或取得交通部门同意的《公路工程交竣工验收鉴定书》,对危险路段(如路堤高于6m、临水路段等)必须安装防撞护栏。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加强农村公路的养护管理,多渠道筹集农村公路养护资金,落实农村公路养护管理责任,加大养护管理监督考核,保持农村公路路况良好,彻底改变“晴通雨阻”、通车不正常的现象。

       (六)做好农村客运发展组织工作。

        1.转变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各区县(自治县)可从实际出发,打破传统的“定点、定线、定班”单一班线模式。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区域经营、延伸经营、捆绑经营、专线经营、班线经营等形式多样的农村客运经营模式,因地制宜分别开行赶集车、早晚车、周末车、学生车等灵活多样的农村客运车辆,充分满足当地群众出行需要。可根据偏远山区的客流向公路沿线集中、乡镇范围内的客流向场镇集中、边远乡镇的客流向中心镇集中和中心镇的客流向县城集中的实际,大力发展区域农村客运,实行支线接驳、干线直达、干线带动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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