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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快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保驾护航


  编者按

  6月25日,农业农村部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全国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工作现场会,深入贯彻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总结交流各地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成效和经验,明确今后一个时期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工作的目标任务和思路措施。江苏、江西、山西3个省,常州、泉州、襄阳、武威、云阳5个市县在现场会上分别介绍了各自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经验和做法。现将上述8个单位的典型发言材料予以刊发,供各地参考借鉴,学习交流。

  

  把握改革要求 系统谋划部署

  

  稳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

  江苏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起始于1998年,以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职能为限,建立综合行使行政处罚权的执法队伍,进而构建了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江苏省各地按照转职能、转方式、转作风要求,着力推进改革相关工作,全面整合农业执法职能,努力构建权责明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保障有力的农业综合执法体系。

  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党组多次召开会议,组织专题学习,准确把握改革总体要求,围绕重点任务部署改革相关工作。全省各级农业农村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亲自部署、亲自调度,主动与机构编制部门衔接,会商机构设置,明确职能界限,有计划有步骤地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

  为保证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系的延续性、完整性,实现上下贯通、指挥顺畅,江苏省明确了省级农业行政执法队伍的机构设置。在“三定”规定中明确将省农业行政执法总队更名为省农业农村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负责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由厅农业综合行政执法监督局统一行使省级层面的种子、登记肥料、农药、植物检疫、农产品质量、兽医兽药、生猪屠宰、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动物卫生、农机等农业领域行政处罚职能,厅内设机构及所属单位依法继续做好行政许可、行政管理、技术推广、检验检测等工作。根据“沿海、内陆大江大湖和边境交界等水域渔业执法任务较重,已经设有渔政执法队伍的,可继续保持相对独立设置”的精神,由中国海监江苏省总队统一行使省级层面渔业领域行政执法职能。各级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总体方向是除部分沿海市县单设渔业执法机构外,处罚职能全方位综合,机构升格为副局级。

  目前,省市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逐步加快,预计近一段时期大多数机构即将批复到位。下一步,江苏省农业农村厅将遵循中央文件的精神,贯彻农业农村部的要求,继续深入推进农业综合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注重调查研究,加强面上指导,推动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加快进度,合理优化职能配置。

  同时,针对改革后执法领域范围扩大,执法机构新人增多,执法体系向乡镇延伸情况,制定执法能力提升计划,分层分级实施,普及培训与研讨培训相结合,法律培训与行业知识相结合,大力提升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业务素质,实现执法机构人员一专多能。在加强日常巡查检查的同时,有计划地开展农资、农产品质量安全、生猪屠宰、转基因安全等内容的专项执法行动,注重执法成效,彰显改革成果。

  

  紧扣中央精神 结合江西实际

  

  明确总体要求加快推进改革步伐

  

  江西省农业农村厅

  中办国办《关于深化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中办发〔2018〕61号)下发后,江西省农业农村厅紧扣中央改革要求,精心组织领导,结合实际情况强化顶层设计,全力推进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取得积极进展。2019年1月31日,省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全省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对全省农业农村系统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做了明确规定。2月15日,印发了《江西省农业农村厅三定方案》,内设厅执法监督处,主要职责是:承担法律法规明确要求省级承担的农业行政执法职责,集中行使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权,负责监督重大案件查处和跨区域执法的组织协调工作,负责执法体系建设等。保留省鄱阳湖渔政局并将进一步改革。

  全省11个设区市已有9个市印发改革实施意见,南昌市已印发“三定”规定,正在重新组建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其他10个设区市也与当地编办进行了多次沟通,起草了“三定”,拟定的编制数量最少25人、最多为160人(含市辖区)。各县(市、区)的农业综合行政执法改革实施意见基本起草完毕,正在陆续印发,已有4个县确定了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的“三定”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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