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降低准入门槛,提高民间资本参股本土性的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的机会。这样,既能把民间资金引导向实体经济,也会对本地金融业长期化、多元化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通过成立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来吸收部分民间资本。
(6)推动建立在成员之间的内生于农村社区的资金互助,培养农村基于本土力量的金融机制。自发产生的金融力量,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和监管,经营上可能出现不规范,虽然银监会有关于资金互助的管理办法,但是,不适应于农村领域已经存在的为数众多的资金互助领域,所以政府应该及早介入,制定规范,给予其合法地位,以推进资金互助组织健康发展。
(7)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主任、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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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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