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拓宽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路径有效解决“三农”发展融资瓶颈


    一是能够参与银行业投资的民间资本的拥有者的广度还不够。较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数量不但较少,而且,把有限的机会也仅仅给了那些资本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占股至少20%,就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村镇银行发起人持股地位来看,基本上所有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都是银行。外资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基本上是其发起银行持有100%的股份,一些中资银行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也采取了100%控股的方式。能够参股村镇银行的企业法人,一般是为数不多的资产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自然人的机会极其有限,大多数村镇银行即使吸收了自然人股东,也是发起银行的员工或者发起银行的关系人。

    二是在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优化和转型过程中,最普遍的做法是要实现股权的逐步集中,减少小股东数量。有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甚至是把在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的出资者——农户大量地排挤出局,新吸收较大的企业法人入股和吸收员工入股。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在侵害农村民间资本的权益。

    三是尽管小额贷款公司被认为是民间资本阳光化、进入金融业的较好通道,但是,各省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主发起人的大资本、大企业导向性,对主发起人的资产规模、资本规模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在不少省份是越来越大。有些省市区,甚至以上市公司、国有资本为主导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

    四是从理论上讲,基于成员和社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最接近需求,是向农户、城乡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最有效的组织模式,是农户和城乡小微企业乐于接受的金融形式。但是,能够得到银监部门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数量极其有限,由民间资本支撑的为数众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尽管是中央政府在每年的一号文件等文件中极力倡导的模式,但是,没有明确的基本的法律法规出台,只能灰色地存在,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它的认识不一致,在发展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得不到应该有的支持和扶持。

    五是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等的政策准入门槛较高,对于小微型民间资本而言,甚至根本没有可及性。

    为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之路,还需要拓宽。需要建立适合民间资本发展要求的金融体系和机制,构建一定的平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实现民间资本的转型。笔者认为,虽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是多元化的,但是,这些路径还需要多角度优化。引导和优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需要从制度规则、渠道和监管上理顺,其路径主要包括:

    (1)在对现有金融机构存量改革过程中,如对城市中小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进行股权结构改造时,大幅度提高民间资本的占比,使金融业成为吸纳民间资本的“蓄水池”。

    (2)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的资本门槛,几乎所有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在几千万元,建议降低到几百万元,同时,建议变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审批制为报备制,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在县域、乡镇、城乡社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它已成为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于股东,应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这样,也有助于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增加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甚至可以真正将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监管部门放弃村镇银行必须是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以增加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吸引力。

    (3)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特别是要引入涉农企业股东。

    (4)大幅度增加村镇银行、农村和社区银行等本土小微型金融机构的数量,构建多种所有制结构相结合、良性互动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是解决“三农”和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是,民营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最大障碍,就是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有关部门的最大担心在于民间资本独立经营银行业的风险。其实,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起来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案例,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了较好的注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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