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广文
在我国,民间资本的来源呈现日益多样化特征,其形成途径呈现“双轨制”特征。一方面是依靠体制内的正规途径形成的民间资本,如民营企业通过商业银行信贷、资本市场的股票和债券融资获得的投资资金。另一方面是私人经济主体依靠体制外的非正规金融途径筹集和运用的民间资本,如私人之间的借贷、企业间的直接借贷、私募基金、农村的基金会与合会等。就民间资本的拥有主体而言,不仅是指民营企业所拥有的可投资资金,而且包括大量的非企业主体和居民所拥有的资本。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2012年4月末,居民个人本外币存款余额已经超过38万亿元人民币,其中很大一部分有可能通过民间金融途径形成民间资本。日益增长的民间资本,一方面成为支撑经济增长的核心因素,另一方面,也成为民间融资的不竭之源泉。
因此,怎么引导和激发民间资本合理流动并成为经济发展的原动力?这一点,越来越受到政府的重视。2010年5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鼓励和引导民间投资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即“新36条”,其中第18条明确提出:“允许民间资本兴办金融机构,鼓励民间资本发起或参与设立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等金融机构。”这曾被视为是“新36条”中最具有突破性意义的界定,也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提供了新的契机。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是金融服务实体经济的需要,也有助于增加对实体经济的资金供给,有效解决小微企业、“三农”等领域的融资难问题。
那么,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现实路径有哪些?进入障碍在哪里?怎么完善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机制?等等,值得关注和探讨。笔者认为,在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已经不是什么新鲜论题,在已有的政策框架下,已经形成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多种路径格局。
第一,民间资本参股银行业。民间资本已经是我国银行业资本金的重要组成部分。银监会统计显示,2011年底,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总股本中,民间资本(含境内法人股、自然人股和其他社会公众股)占比分别为42%和54%。在参与村镇银行的组建过程中,民间资本也发挥重要作用。银监会统计显示,2011年末,已批准组建的726家村镇银行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超过82%。例如东莞长安村镇银行,吸收了当地22家有实力的民营企业、乡镇企业(长安镇及辖区内村、社区两级企业)作为股东,既充分利用了当地的民间资本,也因股权结构分散而有利于村镇银行的长期发展。
民间资本参与农村信用社的股权结构优化和转型方面的作用,更显突出。县域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其股东是当地的中小企业和自然人,银监会统计显示,2011年底,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包括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整体股权结构中,民间资本占比已达92%。江苏、浙江等经济较为发达的区域,民间资本进入银行业情况相对更为明显。据不完全统计,2011年底,江苏4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04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分别占总股本的54%和96%;浙江(不含宁波)10家城市商业银行和112家农村中小金融机构民间资本分别占总股本的76%和97%。
第二,投资“只贷不存”小额贷款公司。据中国人民银行统计,到2012年3月底,全国有小额贷款公司4878家,从业人员5.3万人,实收资本3871.37亿元,贷款余额4447.25亿元。总体而言,由财政资金和有财政资金支持背景成立的公司的投资所占比例在10%以下,绝大部分资本来源属于民间资本。
第三,参与组建农村资金互助社。到2012年5月23日,经过银监部门批准而获得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的农村资金互助社仅48家,但是,在中国民间存在的建立在专业合作组织内部的资金互助组织和机制,数量较多。其资本来源一般都是农村小微企业和自然人拥有的民间资本。
第四,我国已有的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等,较大部分资本来源属于民间资本。
尽管如此,在我国,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制度和体制障碍还比较突出,还存在较多的不利于民间资本投资金融业的现象,主要体现在:
一是能够参与银行业投资的民间资本的拥有者的广度还不够。较多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股东数量不但较少,而且,把有限的机会也仅仅给了那些资本实力相对较强的企业。村镇银行主发起人要求是银行业金融机构,而且占股至少20%,就存在较大的争议。从村镇银行发起人持股地位来看,基本上所有村镇银行的第一大股东都是银行。外资银行发起设立的村镇银行,基本上是其发起银行持有100%的股份,一些中资银行在发起设立村镇银行时也采取了100%控股的方式。能够参股村镇银行的企业法人,一般是为数不多的资产实力雄厚的大中型企业,自然人的机会极其有限,大多数村镇银行即使吸收了自然人股东,也是发起银行的员工或者发起银行的关系人。
二是在农村信用社股权结构优化和转型过程中,最普遍的做法是要实现股权的逐步集中,减少小股东数量。有些地方的农村信用社甚至是把在农村信用社成立之初的出资者——农户大量地排挤出局,新吸收较大的企业法人入股和吸收员工入股。从某种程度上讲,是在侵害农村民间资本的权益。
三是尽管小额贷款公司被认为是民间资本阳光化、进入金融业的较好通道,但是,各省市在小额贷款公司审批过程中,普遍存在主发起人的大资本、大企业导向性,对主发起人的资产规模、资本规模要求越来越高,因而,小额贷款公司的平均注册资本,在不少省份是越来越大。有些省市区,甚至以上市公司、国有资本为主导推进小额贷款公司行业的发展。
四是从理论上讲,基于成员和社区的农村资金互助社,最接近需求,是向农户、城乡小微企业提供贷款的最有效的组织模式,是农户和城乡小微企业乐于接受的金融形式。但是,能够得到银监部门金融业务经营许可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的数量极其有限,由民间资本支撑的为数众多的农村资金互助组织,尽管是中央政府在每年的一号文件等文件中极力倡导的模式,但是,没有明确的基本的法律法规出台,只能灰色地存在,存在较大的政策风险。更重要的是,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对它的认识不一致,在发展过程中困难重重、步履维艰,得不到应该有的支持和扶持。
五是金融租赁公司、信托公司、投资公司、金融公司、典当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投资基金、期货公司、证券公司、信用担保公司等等的政策准入门槛较高,对于小微型民间资本而言,甚至根本没有可及性。
为此,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之路,还需要拓宽。需要建立适合民间资本发展要求的金融体系和机制,构建一定的平台,引导民间资本进入投融资领域,实现民间资本的转型。笔者认为,虽然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的路径是多元化的,但是,这些路径还需要多角度优化。引导和优化民间资本进入金融业,需要从制度规则、渠道和监管上理顺,其路径主要包括:
(1)在对现有金融机构存量改革过程中,如对城市中小商业银行、农村信用社等进行股权结构改造时,大幅度提高民间资本的占比,使金融业成为吸纳民间资本的“蓄水池”。
(2)降低小额贷款公司准入的资本门槛,几乎所有省市区小额贷款公司的注册资本均在几千万元,建议降低到几百万元,同时,建议变小额贷款公司行业发展过程中的审批制为报备制,特别是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立在县域、乡镇、城乡社区的小额贷款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作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的一条重要途径和通道,它已成为我国信贷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
小额贷款公司“只贷不存”,资金来源于股东,应该拓宽融资渠道,满足小额贷款公司业务拓展的需要,这样,也有助于引导更多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增加对实体经济发展的融资支持力度。甚至可以真正将2009年6月银监会发布的《小额贷款公司改制设立村镇银行暂行规定》落到实处,允许符合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转制为村镇银行,监管部门放弃村镇银行必须是商业银行作为最大股东或唯一股东的基本条件,以增加民间资本投资小额贷款公司的吸引力。
(3)引导民间资本参与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改制和增资扩股,特别是要引入涉农企业股东。
(4)大幅度增加村镇银行、农村和社区银行等本土小微型金融机构的数量,构建多种所有制结构相结合、良性互动的金融组织体系。培育发展村镇银行是解决“三农”和农村小微企业融资难的有效途径,但是,民营资本投资村镇银行的最大障碍,就是只能依附于商业银行发起,没有独立经营的权利。有关部门的最大担心在于民间资本独立经营银行业的风险。其实,由民营资本投资发展起来的浙江泰隆商业银行案例,在这个问题上已经做了较好的注释。
(5)降低准入门槛,提高民间资本参股本土性的私募基金、投资基金、专业资产管理机构、担保公司、典当行等的机会。这样,既能把民间资金引导向实体经济,也会对本地金融业长期化、多元化的发展起到助推作用。通过成立租赁公司和信托公司来吸收部分民间资本。
(6)推动建立在成员之间的内生于农村社区的资金互助,培养农村基于本土力量的金融机制。自发产生的金融力量,如果没有制度约束和监管,经营上可能出现不规范,虽然银监会有关于资金互助的管理办法,但是,不适应于农村领域已经存在的为数众多的资金互助领域,所以政府应该及早介入,制定规范,给予其合法地位,以推进资金互助组织健康发展。
(7)要完善相应的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
(作者系中国农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金融系主任、农村金融与投资研究中心主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