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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不仅仅是“家务事”


    彭瑶

    5月15日是联合国确定的“国际家庭日”,旨在呼吁人们用生命和爱心去建立温暖的家庭。为了保护更多的家庭免遭家庭暴力的侵害,我国在立法上进行了不断的探索。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正在对反家庭暴力立法进行最后的立项论证,论证的结果将作为是否专门立法的依据。

    近年来,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家庭暴力事件频频发生,“疯狂英语”创始人李阳因殴打妻子引发离婚大战,女演员白静因家庭琐事被丈夫杀害,云南一农民因6岁的儿子没写作业而将其活埋,近日还传出日本驻旧金山总领馆副领事长屋嘉明因涉嫌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被加州警方拘捕的新闻。可见,家庭暴力无关职业、身份、阶层与国籍,是一个世界性的问题。

    全国妇联调查显示,我国有近30%的家庭存在家庭暴力,受害者主要是妇女、儿童和老人,施暴者九成是男性,每年有近10万个家庭因家庭暴力而解体。家庭暴力不仅给受害人带来严重的身体和精神创伤,而且由于其极易升级演变为恶性案件而严重威胁到社会的和谐安定。

    家庭暴力在我国有着深远的历史文化根源。数千年来,“男尊女卑”、“三从四德”的男权文化和“父为子纲、夫为妻纲”的封建礼教在人们的思想中根深蒂固,即便到了今天,很多人仍认为打老婆和打孩子是“家务事”,外人管不着。很多妇女抱着“嫁鸡随鸡,嫁狗随狗”和“家丑不可外扬”的心理,为维持家庭的完整和在乡邻亲友眼中的情面而选择逆来顺受、忍气吞声。社会公众也往往认为“清官难断家务事”,“宁拆十座庙,不毁一门亲”,只要没有发生严重后果,村(居)委会、单位、甚至执法机关一般都以劝解为主,这种姑息纵容的态度使得施暴者更加有恃无恐,家庭暴力也反复持续甚至变本加厉的发生。

    现行法律滞后也是家庭暴力得不到有效遏制的重要原因。我国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相关条款当中,但存在法律责任不够明确、操作性不够强、相互衔接不到位等问题,救济手段大多也是事后制裁,对正在实施的家庭暴力欠缺有效的事先干预。因此,尽早制定一部包括预防、制止、救助、教育与矫治措施在内的反家庭暴力专门法律,对完善国家立法体系、保障家庭暴力受害人权益、增强人民群众的法制意识和维权意识、提升整个社会的法制道德水平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事实上,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强化对家庭中弱者的利益保护,已是国际社会的共识。截至目前,联合国通过了包括《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消除对妇女暴力宣言》、《儿童权利公约》等一系列国际公约,世界上已有90多个国家对家庭暴力进行了专门立法。国际社会的这些做法为我国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提供了丰富的经验可为借鉴。

    或许有人会担心,反家庭暴力立法使司法强力介入“家务事”,可能会促使存在家庭暴力的家庭迅速解体,这是否不利于家庭的稳定呢?我们在观念上应当明确,家庭暴力是对个人和社会的违法犯罪行为,是一个公共事件,绝不是家庭的私事。制定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将使我国4.01亿个家庭中的每一个成员的权益和尊严都能获得公权力的保护,使弱势成员也能够有底气对家庭暴力说“不”。反家庭暴力法的目的绝不是拆散家庭,而恰恰是通过为家庭成员划定绝不能逾越的行为红线,从源头上杜绝家庭暴力的发生,从而真正保护和谐幸福的婚姻家庭。

    托尔斯泰有一句名言:“幸福的家庭家家相似,不幸的家庭各各不同。”家庭暴力正是导致家庭不幸的重要原因。历史经验表明,社会的思想观念需要通过法律加以纠正和强化,法律又会逐渐内化为人们的价值取向从而影响人们的行为。制定反家庭暴力法,有利于规范和指导人们的家庭行为,在全社会塑造男女平等、夫妻恩爱、尊老爱幼的价值理念,对构建和谐社会意义深远。由于每个人都身处家庭之中,因此这一法律牵涉到每一个人的切身利益,它的立法需要广泛听取社会公众意见,进行充分论证,使之真正成为捍卫人的幸福与尊严的利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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