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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农民土地权益的几点思考


    农民的宅基地用益物权是什么,农民对村庄整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是否享有收益权

    近几年来,在国家实行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和节约用地制度背景下,不少地区开始从农村宅基地、农村建设用地上找出路,进行自然村撤并、村庄整理、集中居住,将整理出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转换为城镇和工业建设用地。村庄整理的进步意义在于为工业与城市发展换出了空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土地集约利用与新农村建设,但也存在着农民宅基地权益得不到保障等一系列问题。物权法规定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属于用益物权,并且这种权利具有排他性,是农民自己的,而不是集体的、也不是政府的。但是,在村庄整理过程中,一些集体和地方政府往往以集体享有宅基地的所有权为名,劝说农民交出宅基地使用权,置农民宅基地用益物权于不顾。农民交出宅基地也就自然丧失了宅基地的占有和使用权。整理节约出的农村建设用地产生了巨额收益,这个收益农民也很难分享,宅基地的收益权也没有保障。此外部分地方政府通过推动农户放弃宅基地、农民进城,同时还剥离了农民与农村其他集体建设用地的关系。目前,法律和政策上对于农民是否对农村整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享有收益权还没有明确的规定。在法律上,物权法虽然将农民宅基地使用权划定为用益物权,但又只规定农民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唯独没有明确收益权。因此,农民对于宅基地整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是否拥有收益权在法律上是比较含糊的。在政策上,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虽然对农民和集体参与集体土地开发、分享集体土地收益做了指导,但是还没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出台,而且也没有明确农民和集体对于农村整理节约出的建设用地的收益权问题。

    土地补偿标准以农业产值为计算依据合不合理

    在我国,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确立以农业产值为计算依据是一种通行的做法。但是,被征用土地应按农业生产价值还是按土地市场价值来补偿值得讨论。集体和农民土地被征用,土地补偿费只以农业产值来计量。以土地补偿标准较高的江苏省为例,根据《江苏省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办法》,标准最高的一类地区耕地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最低标准为1800元/亩,而最低的四类地区才1200元/亩。这与土地征用后被作为工业、商业或房地产业产生的收益(租金)形成了强烈的反差。集体和农民土地被征为国有、农地被转为非农建设用地后,土地租金是过去的几倍、数十倍。而这些作为工业、商业或房地产业的投资收益并不会被土地的原始所有者和提供者——集体和农民分享。另外,土地补偿费标准中,确定的补偿倍数太小,实际是确定的补偿年限太短。土地补偿只给予农民被征土地10年左右的补偿期显然太短。

    (本文系2011年度农业部软科学课题《统筹城乡发展中农民土地权益保障研究》成果摘要,作者系课题主持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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