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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化征地制度改革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 本报记者孙乃会

    8月23日,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完善我国土地管理制度问题研究进行了第三十一次集中学习。胡锦涛总书记在讲话中强调,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重点抓好“切实坚持和完善最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切实实行最严格的节约用地政策”、“切实维护群众土地合法权益”、“切实推进土地管理制度改革”四方面工作。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要“严格界定公益性和经营性用地,完善征地补偿机制,规范征地拆迁管理,加大土地督察和执法力度,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

    胡锦涛总书记的重要讲话,为加快征地制度改革指明了方向。就如何改革征地制度、如何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等问题,本报记者专访了国土资源部耕地保护司司长严之尧。

    记者:在您看来,如何把握好征地和发展的关系?

    严之尧:土地征收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历史的阶段性。

    我国土地资源相对匮乏的基本国情难以改变,而工业化、城镇化快速推进的发展阶段不能逾越。因此,保障发展和保护资源的双重压力和两难困境,将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存在。

    我们既要有效保护资源也要有力保障发展,必须科学研判经济发展形势,在理性分析现有技术水平和市场需求状况下,以尽可能优化的产业结构形态测算用地总规模,合理安排各个发展阶段的用地,这样既不失经济发展机会,又确实做到“各类建设少占地、不占或少占耕地,以较少的土地资源消耗支撑更大规模的经济增长”。同时,我们要利用土地价格机制促进二、三产业尽快转型升级,缩短我国进入后工业化时代的进程,将建设用地的峰值控制在合理的规模,确保粮食安全有足够的生产用地和“为子孙后代留下生存发展空间”。

    记者:土地价格由哪些要素构成?土地价格与补偿标准是什么关系?

    严之尧:总体上,土地价格由土地本身、基础设施(公共产品)、规划所形成的商业价值等要素构成。

    具体的土地价格十分复杂,同一块土地,不同的周围环境变化,就会形成不同的价格。政府征用用于公共产品的土地不但没有商业价格,公共财政还要支付征地补偿款、投资建设和保障运转。误把市场上某个地块的出让价格作为该地块征地补偿的直接参照是不恰当的。正是源于这种认识上的偏差,土地征收后增值收益的分配问题成为征地补偿标准制定的核心问题,也成为各方争论和争夺的焦点。

    去年全国总共出让642万亩土地,总价款是2.7万亿元,平均每亩地的价款是43万元,而要完成土地的“七通一平”(不含区外的其它公共产品投资)每亩大约要30万元、三项费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耕地占用税)平均约10万元,剩下的征地拆迁费用每亩仅3万元,明显存在征地补偿过低甚至价格倒挂的问题。

    也就是说,土地价格——商业地价是由土地、基础设施、规划、区位、供求关系等因素构成的,属于具体的市场价格;而征地的补偿款是土地的本身。征收后影响出让价格的因素很多,很难按具体的地块参照来量化其价格。比如同样的土地征收后用于公共产品就没有市场价,征收后用于房地产等商业价值高的项目土地的具体价格就很高。征地补偿的价格是抽象的,应以利益不受损为标准,即必须达到:“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要求。

    记者:目前,社会普遍关注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问题。请问,您怎么看待目前被征地农民权益保护的现状?

    严之尧:关键是政府要善于合理公平地分割“蛋糕”,如何在征收土地发展二三产业的过程中,切一块相对合理的“蛋糕”给被征地农民。存在的主要问题具体讲有两方面:一是补偿标准过低;二是被征地后丧失基本保障和发展权无法有效落实。

    关于补偿标准过低问题。以土地粮食作物年产值为基点确定补偿费的办法一直延续至今,这与农民的受偿意愿有很大的落差,也与社会发展的现实状况不相适应。与30年前的上世纪80年代初相比,普通公职人员的工资增长了100倍以上,粮食价格增长不到10倍。改革开放初期农民种2亩水稻可以换一辆自行车,现在种200亩水稻还换不了一辆汽车,而当时拥有一辆自行车与现在拥有一辆汽车的满足感是一样的。由于农业产值增加远远赶不上工业发展的加速度,农产品附加值过低和工业产品附加值越来越高,使得农工部门之间的交易条件不断恶化,造成了农民的相对收入大大降低。这样,按现行的做法测算下来的补偿安置费用,就远远不能满足被征地农民“保持原有的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的规定和受偿诉求。再者,现行的征地拆迁补偿,存在“重补房、轻补地”倾向,房子增值主要在土地,不在房屋的本身,房屋是钢筋水泥的建筑物,随着时间推移会不断损耗贬值。“重补房,轻补地”的做法也导致了大量的违章建筑产生和大量的财政资金浪费。同时,本应主要用于补偿土地的费用转向了补偿房屋,造成总量有限的补偿费用分配不公,土地的价值得不到合理补偿,土地权益人的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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