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报道,近期,国家工商总局在其官方网站公布了《2010年工商机关保护注册商标专用权十大典型案例》。与以往公布的案例不同,这10个典型案例都没出现违法企业、商家、经营者的名字,而代之以“北京××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广州市××音响有限公司”、“成都××贸易有限公司”、“丰台区××××建材市场”、“××表行”等。
既然是公布案例,就应该实打实地公布,以“××”来代替真名称,这样的“不点名批评”如“犹抱琵琶半遮面”,总给人隔靴搔痒的感觉,有什么实效难讲。何况,曝光典型案例的企业名称,是还民众于应有的知情权,如此隐去真名称,实则是剥夺了民众的知情权。
在一些地方和单位好人主义盛行,表扬人时大张旗鼓,批评人时,遮遮掩掩。如在武汉市城市综合管理工作会议上,武汉市城管部门在汇报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困难时,提到“有的城区、有的单位”,连续用了四个“有的”,就当场受到了市长阮成发的批评。如果批评对象不具体,就难落到实处:听者一头雾水,被批评者也未必真知如让何违规企业从案例中吸取教训?
含含糊糊地“点到为止”,不如“一针见血”。如此“不点名批评”,等于是没有批评。这种批评,看似顾全了大局,实质上难以触及犯错人的思想灵魂,起不到震慑的作用,更不利于其他部门和个人引以为戒。
究其根源,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一些批评者碍于情面,“心太软”,宁愿“多栽花、少挑刺,留下人情好办事”,也不愿意得罪人,承担责任。于是,你当“和事佬”,我求“一团和气”,实质上问题的根子依然存在,必然会对将来的工作开展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相反,如果能够倡导“实名批评”则不同,它能让被批评者耳根发热,脸面发烫,幡然猛醒,从而总结教训,找准问题,奋起直追。
俗话说:打是爱,宠是害。如果是真心爱护下属单位和个人,就应该从严要求,该批评的就应该“实名批评”,决不能做老好人,点到为止。否则,有问题不指出,有毛病不改掉,你骗我,我欺你,甚至于自己骗自己,又怎么能“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可见,为了能够收到鞭策后进,或者为了收到促其痛改前非、重新做人的效果,笔者认为,各地和各单位不妨实行“实名批评”,如何?
玫昆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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